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二十一題:發展項目提供的泊車位
******************
  以下是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在計算建築物的總樓面面積時,就每個泊車位設有電動車輛充電基礎設施的停車場如建於地下可獲100%寬免,但如建於地面則只可獲50%寬免。政府的部分工務部門及發展商因此傾向建造地下停車場。另一方面,由於建造地下停車場需要進行挖掘及防水工程,以及額外的通風、照明和斜道,地下停車場相對於地面停車場,建築及營運成本較高,但環保和成本效益卻較低(面積細小的地盤尤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各個在過去五年內新建的公私營發展項目提供的泊車位數目,並按供停泊的車輛種類及泊車位所處樓層(即地下、地面,以及一樓或以上樓層)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否就設於地下、地面,以及一樓或以上樓層的停車場在(i)建造成本及(ii)營運成本方面進行比較;如有,結果為何;如否,會否進行比較;

(三)是否當按地盤面積大小評估及確定在其內提供泊車位屬合理及符合成本效益時,才會規定發展商提供特定數目的泊車位;如否,會否考慮作出有關評估;

(四)會否對停車場在發展項目的不同樓層可獲總樓面面積寬免的計算方法作出檢討;及

(五)會否透過寬免總樓面面積、放寬建築物樓層高度限制、更改建築物須提供的泊車位數目的計算方法等做法,鼓勵發展商及私人物業業主興建或改建可在固有面積上增加泊車位的智能泊車系統?

答覆:

主席:

  就謝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發展局及運輸署後,現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一年四月,過去五年落成的新建公私營建築物提供的各類車輛的泊車位數目表列於附件。運輸署沒有備存有關建築物內的泊車位按不同樓層分項的記錄。 

(二)一般而言,每個發展項目(不論是私人發展或政府工務項目)的造價及營運成本會受項目的獨特因素,例如地理環境、地盤需挖掘的深度及地質情況、工地限制、配套設施及項目發展要求等影響。以停車場項目為例,除了上述的工程因素外,造價及營運成本亦會因應車位類型的大小、所需樓高、行車道的闊度和長度等而有所不同。

  此外,發展局屬下的項目策略及管控處已於二○二一年年初委聘顧問,研究停車場項目的不同佈局、設計及工程造價的關係。該研究正在進行當中。
 
(三)政府要求項目發展人按照《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標準於發展項目提供泊車位。這些標準主要是因應發展類別及項目的規模而訂定。以私人房屋發展項目為例,須提供的泊車位數目是按照項目的單位數量、單位面積、發展密度及項目與鐵路站的距離等因素而計算。政府在訂定項目須提供的泊車位數目時亦會考慮建造泊車位的實際困難,例如用地面積及地形限制等,以作彈性處理。

(四)因應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在進行廣泛公眾諮詢後提出的建議,政府於二○一一年四月推出一系列措施,提升新發展項目的設計水平,以締造優質及可持續的建築環境。其中一項措施是修訂私人泊車位的總樓面面積寬免,以回應社會關注停車場導致樓宇體積和高度增加的情況。在現行機制下,私人房屋發展項目建於地庫並為各個泊車位建有電動車輛充電基礎設施的私人停車場可獲得100%總樓面面積寬免,而設有電動車輛充電基礎設施但建於地面的私人停車場則可獲50%的總樓面面積寬免。如發展商有足夠理據證明興建地下停車場在技術上不可行,或停車場建於地面對環境及景觀沒有帶來負面影響,政府可考慮在特殊情況下給予100%總樓面面積寬免。政府現時的做法是透過總樓面面積寬免作為誘因,鼓勵發展商將泊車位設置於地庫,務求平衡泊車需求及可持續建築環境方面的考慮。
 
(五)私人發展商在應用自動泊車系統前,須確保相關系統的應用符合法例、地契等要求。運輸署早前就如何促進私營停車場使用自動泊車系統諮詢持份者,包括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各專業團體、香港汽車會、停車場營運商,以及自動泊車系統供應商等,並取得寶貴意見。運輸署會適時與持份者分享推展自動泊車系統項目的經驗,並會與相關部門研究檢討有關的作業備考,以優化在私營停車場使用自動泊車系統的申請程序。
 
2021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