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聲明──市民切勿參與或宣傳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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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發言人今日(六月三十日)聲明,警方已就七月一日在港島舉行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作出禁止和反對。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在聆訊後,決定維持警方的決定。有關活動即屬未經批准集結。任何人不得參與、組織、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集結。

  《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A條訂明,參與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處監禁五年。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處監禁12個月。此外,參與有關活動亦可能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即「限聚令」),最高可處監禁六個月。法庭在近月數宗未經批准集結案的裁決中,裁定涉案人罪成並判處不同的監禁刑期。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社會暴力罪行銳減,但本土恐怖主義的風險仍在,市民不能掉以輕心。昨日,警方拘捕兩名男子,並檢獲一批懷疑炸藥的原料、槍械部件及仿製槍械。初步調查顯示,被捕人有意圖製作具殺傷力的武器作非法用途,對社會構成嚴重安全威脅。
 
  就七月一日可能出現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為,警方會作出適當部署,果斷執法。如有任何人嘗試挑戰法律,包括「限聚令」、《公安條例》、《刑事罪行條例》、《香港國安法》等,警方會依法嚴肅處理。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2021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