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選民登記安排尚餘六天 合資格個人/團體須於七月五日或之前遞交選民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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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離特別選民登記安排截止日期七月五日尚餘六天,選舉事務處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再次呼籲在《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條例》)下所有符合資格登記為選舉委員會(選委會)當然委員的個人;選委會界別分組投票人的個人和團體(不論其現時是否已經登記);以及受《條例》影響登記資格及新符合登記資格的立法會功能界別的個人/團體,應盡快在七月五日或之前遞交選民登記申請,使其登記資料可被納入二○二一年正式選民/投票人登記冊。
 
  《條例》生效後,選委會界別分組和立法會功能界別的組成都有主要的改動,投票人和選民登記資格亦有所變動。
 
登記成為選委會界別分組的投票人
 
  由選舉產生的選委會委員,當中四個選委會界別分組由個人投票人投票產生(註),其餘32個選委會界別分組皆由團體投票人投票產生。團體投票人主要分為三個類別:
 
  第一類團體投票人:為《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列出的列明團體,這些列明團體可以登記一個其符合資格的選委會界別分組,成為團體投票人。
 
  第二類團體投票人:為根據某些條例領有相關牌照、註冊或登記的指明實體,這些指明團體可以登記一個其符合資格的選委會界別分組,成為團體投票人。
 
  第三類團體投票人:為有權在指明實體(即《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中列出的團體)的大會或指明單位(指明單位是指會董會、董事會、理事會、執委會、理監事會、諮議會等)上表決的某團體。代表某團體在指明實體的大會或指明單位表決的人士(例如會董、董事、理事、執委、理監事或諮議會成員),須指定一個與自己有密切聯繫的團體成員或團體登記為團體投票人,在表格(REO-SS(B))上聲明自己有權代表該某團體,在指明實體的大會或指明單位表決,該團體方可登記為團體投票人。出現這情況的選委會界別分組共16個,包括「飲食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香港僱主聯合會」、「金融服務界」、「酒店界」、「進出口界」、「工業界(第一)」、「工業界(第二)」、「地產及建造界」、「中小企業界」、「紡織及製衣界」、「旅遊界」、「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及「基層社團」。部分指明實體須同時領有相關牌照、註冊或登記,方可登記為團體投票人。而代表某團體表決的會董、董事、理事、執委、理監事或諮議會成員,本人不能登記為投票人,而是應該由有關團體登記為投票人。
 
  選舉事務處發言人提醒,所有符合資格成為選委會界別分組投票人的個人或團體(除投票人資格不變的「鄉議局」界別分組外),均須在七月五日或之前提交登記申請。
 
選委會界別分組和立法會功能界別的投票人/選民登記資格
 
  發言人指出:「根據《條例》,選委會界別分組和立法會功能界別的組成都有主要改動,立法會功能界別再沒有相關的對等選委會界別分組,由於兩者登記資格和要求亦各有不同,因此功能界別和界別分組的登記必須分開處理。換言之,符合資格在某一選委會界別分組登記成為投票人的個人/團體,如同時符合資格登記於某一名稱相同的立法會功能界別,必須分別以不同的表格登記於選委會界別分組和立法會功能界別。」
 
  如對選民登記事宜有疑問,可以瀏覽完善選舉制度的專題網站(www.cmab.gov.hk/improvement/tc/home/index.html)、選舉事務處網頁(www.reo.gov.hk)或致電選舉事務處熱線2891 1001查詢。
 
註:四個由個人投票人投票產生的選委會界別分組為「鄉議局」;「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港九分區委員會、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及「新界分區委員會、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



2021年6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