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合約確認暫停終止權──銀行界)規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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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憲報刊登《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合約確認暫停終止權──銀行界)規則》(《規則》)。
 
  金融管理專員已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處置條例》)第92條制訂《規則》,以規定相關金融合約須載有條文,讓金融管理專員有權暫停該等合約的終止權,並就此約束相關合約方。《規則》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於《跨境處置行動成效的原則》中所載的國際標準。
 
  政府發言人表示﹕「在處置程序中,銀行的合約對手方必須不能純粹基於該銀行已進入處置程序而終止及結清其倉盤。《規則》旨在便利落實香港的處置機制,通過減低在進行處置時大舉失序地終止合約的風險,從而提升香港金融體系抵禦衝擊的能力及穩定性。」
  
  香港金融管理局已於去年一月至三月就《規則》的政策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於同年十二月至今年一月就《規則》草擬本諮詢業界。回應者廣泛支持建議,《規則》亦已適當地反映他們的意見。
 
  《規則》將於今年七月七日提交立法會。在立法會完成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規則》將於今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2021年6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