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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二○二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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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表示,《〈2021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已於昨日(六月二十三日)獲立法會通過。《生效日期公告》訂定《2021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為二○二二年一月一日。
 
  《修訂條例》收緊了三項在《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條例》)(第311章)附表5訂明的空氣質素指標(指標),包括二氧化硫的24小時指標和微細懸浮粒子的一年及24小時指標(見附件)。此外,《修訂條例》為在二○二二年一月一日前已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獲發環境許可證的指定工程項目提供過渡安排。如這些工程項目在新指標生效日期起計的36個月內提出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政府將會按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實施的指標作為審批標準。
 
  根據《條例》,空氣質素指標須每五年最少檢討一次。政府正開展下一輪指標檢討,以評估進一步收緊指標的可行性。檢討將於二○二三年完成。
 
2021年6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11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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