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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汞管制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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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二讀辯論《汞管制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感謝鄭松泰議員就《汞管制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表達意見,我會就有關意見作出整體回應。
 
  首先,關於汞(俗稱「水銀」),是一種天然存在但含有劇毒的重金屬,因其物理及化學特性獨特,早已應用於各式產品及工序。汞一旦進入環境,便能以不同形態存在,並可經大氣傳送到距離很遠的地方。汞在生態環境中會有生物積聚的現象,可以嚴重影響人體健康及環境。
 
  鑑於汞的危害,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擬訂《關於汞的水俁公約》(《公約》),目的是要控制人為排放的汞。《公約》於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同日成為《公約》的締約方。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基本法》第153條,在徵詢香港特區的意見後,決定《公約》同樣適用於香港特區。
 
  《公約》所載的條文對涉及汞的來源、使用、釋放及排放的多種活動、工序、工業和產品加以限制及管制。《公約》規範汞礦的開採、汞的進出口、汞在添汞產品和製造工序的使用、汞在大氣中的排放、汞在土地和水體的釋放、汞的安全儲存,以及汞廢物的處理。
 
  我們已充分諮詢公眾和立法會,我們預計業界及市民對通過《汞管制條例草案》都會表示支持。由於香港沒有行業依賴汞的使用,立法建議不會對業界造成負擔。另外,現在市場上已有普遍的無汞替代品可供選擇,例如議員提到發光二極管(LED)是可以替代含汞的慳電膽等。因此,對市民的影響是小的。
 
  環保署在二○一八年八月就立法建議進行了公眾諮詢,並在二○一九年七月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環境諮詢委員會、業界及公眾均對立法建議表示支持。
 
  正如議員所說,香港沒有工業用汞,但市場上有添汞產品。《公約》要求在二○二○年年底前全面禁止進出口九類需淘汰的添汞產品,沒有為個人入境時攜帶添汞產品提供豁免,因此在建議的《汞管制條例》下,個人攜帶添汞產品,不論是否用作商業用途,均屬進口或出口添汞產品的活動,將會受到新條例的規管。
 
  有關汞及添汞產品的進出口管制,會在《汞管制條例》生效後即時執行,但有關禁止售賣或供應添汞產品的條文,會在《汞管制條例》生效日起計三年開始生效,以便市民及業界在合理時間內耗盡現存的添汞產品。雖然香港並沒有大規模售賣或供應這九類需淘汰的添汞產品,但香港仍有少量的添汞產品,而含汞的緊湊型熒光燈或高壓汞燈,我們預計有關添汞產品的產品壽命會於三年內完結,因此訂出三年期限可以方便市民及業界耗盡現存的這些產品,是合理的做法,業界對這些安排亦不持異議。
 
  《汞管制條例》是不會禁止管有和使用有關汞的產品,市民不會因為管有或使用這些添汞產品而觸犯《汞管制條例》。政府提出《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實施《公約》。《公約》於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同日成為《公約》的締約方,並適用於香港特區。我們有必要制定新法例,以確保香港特區履行《公約》所訂責任。
 
  《條例草案》規管汞、汞混合物及汞化合物的進出口、存放及使用,以及添汞產品的進出口、製造及供應等,以履行在現有法律或行政框架下無法履行的《公約》責任。《條例草案》訂有四項主要條文,包括實施許可證規管制度,管制所有形態的汞的進出口;淘汰《公約》所列添汞產品;淘汰在《公約》所列製造工序中使用汞和汞化合物;以及實施許可證規管制度,管制所有形態的汞和汞化合物的儲存。
 
  為準備在香港實施《公約》,環保署在二○一八年發表諮詢文件,並對市民和相關業界及持份者進行連串諮詢活動。回應者普遍支持政府引入新法例,與國際做法接軌。我們亦分別在二○一九年七月及二○二一年一月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和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會支持政府的建議,引入新法例以確保香港履行《公約》所訂責任。
 
  由於香港沒有行業依賴汞的使用或進出口,立法建議不會對業界造成負擔。另外,現在市場上已有充足的無汞替代品可供選擇,因此對市民的影響極微。
 
  《條例草案》可以確保香港特區全面履行《公約》的國際責任,並保障市民健康和環境免受人為排放和釋放的汞及汞化合物所危害。
 
  最後,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讓香港可盡快全面履行《公約》所訂責任。
 
  多謝主席。
 
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