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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不停車繳費(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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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不停車繳費(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政府就《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分為兩組。第一組修正案是關於賦權運輸署署長指定收費隧道和青沙管制區收費區,由有收費亭模式轉至無收費亭模式的時間;而第二組修正案則是關於將繳付隧道費的寬限期由七個營業日增至14個營業日。我現在會扼要解釋這兩組修正案。
   
  首先是第一組。根據《條例草案》第9條下建議的《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第8B(1)條,運輸署署長可以藉着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定某收費隧道在不設隧道費收費亭的情況下營運,而有關指定由該公告指明的日期起生效。換言之,有關指定將由指明日期的零時零分生效。就青沙管制區而言,《條例草案》第40條下建議的《青沙管制區條例》(第594章)第8A(1)條,也訂定了相同的安排。
   
  為了配合個別收費隧道和青沙管制區的情況,我提出修訂建議的第368章第8B條和第594章第8A條,以訂明運輸署署長可指明收費隧道或青沙管制區於某一個時間,而非某一日,由有收費亭模式轉至無收費亭模式運作。有關修訂旨在清晰提供署長訂明有關時間的權力,讓我們可以選擇合適的時間啓動轉變,以盡量減低轉換收費模式對交通可能構成的短暫影響。而由於《條例草案》建議的第368章第22A和22B條,以及建議的第594章第23A條有關「扣除開支」的條文,也有提述由有收費亭模式轉換成無收費亭模式的時間,因此我們也會對這些條文(即《條例草案》第18、19和46條)提出修正案。
   
  第二組修正案是關於繳付隧道費的寬限期。在《條例草案》下,繳付隧道費或使用費的責任,須由主要為車主的車輛負責人、而非司機承擔。而根據《條例草案》第28條下建議的《行車隧道(政府)規例》(第368A章)第12AAC條,以及《條例草案》第71條下建議的《青沙管制區(使用費、費用及收費)規例》(第594B章)第4A條,就每次使用以無收費亭模式營運的收費隧道或青沙管制區,相關車輛負責人必須藉自動繳費即時繳付隧道費或使用費,或按運輸署署長指明的繳費方式,在七個營業日的寬限期內繳費,否則須按法例繳付附加費。正如我在剛才動議恢復二讀《條例草案》的發言時指出,一些運輸業界的持份者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反映在新的法例要求下,車主或需要更多時間安排繳費。經考慮業界的意見後,我們提出修訂上述兩條條文,把繳費的寬限期由七個營業日延長至14個營業日,以便相關車主安排繳費。
   
  主席,政府已就上述修正案諮詢法案委員會,委員並無提出異議。我懇請議員支持我提出的修正案,讓《條例草案》的實施可以更為暢順。多謝主席。
 
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