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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放生動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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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有不少市民在不清楚擬放生動物所需生境下,胡亂把牠們放生,反而縮短了有關動物的生命。此外,在不合宜的地點將動物放生或將不適合放生的動物放生,可能破壞生態環境,甚至引發公共衞生危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何法例規管放生動物的活動;過去三年,每年政府接獲多少宗有關的舉報,以及分別有多少人被捕、遭檢控及定罪;
 
(二)過去三年,每年就防止不當放生動物進行的公眾宣傳及教育工作的詳情為何;
 
(三)鑑於政府計劃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訂明將動物遺棄以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例如一些在不合宜環境中放生的行為)屬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有關詳情為何;及
 
(四)會否與關注動物福利團體就放生動物議題展開研究,例如物色適合放生的動物物種及合宜的放生地點及季節,並與漁農業組織合作,為放生者提供科學化的放生動物服務,包括在合宜的條件下進行放生動物活動,以及跟進動物被放生後的情況(例如牠們是否適應新環境及有否對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環境局後,我現就問題回覆如下:
 
  現行法例並無禁止放生活動。然而,不當地放生動物,包括放置動物於不適合生存的環境,可能會影響該些動物的存活,亦可能會影響本地生態。就動物應否及是否適宜放歸野外,以及放歸的地點或環境是否合適等均須經過相關專家研究及科學化的評估,當中包括每個物種/個體的健康狀況、對放歸野外的適應能力、是否有保育相關物種的需要,以及對當地自然環境帶來的影響等。若放生的物種屬外來或與本地生態不協調的物種,有可能會與原生物種爭奪資源,對本地生態造成負面的影響。因此,政府並不鼓勵市民自行放生動物。
 
  政府認為加強公眾教育,提升市民對放生活動的關注及提醒他們在參與放生活動前必須謹慎思量,以免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至為重要。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與三個關注放生活動的組織,包括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愛護動物協會、香港兩棲及爬蟲協會,共同設計了一款有關放生活動物的海報,教育市民放生活動可能帶來的影響。該海報在社區各處(包括街市、雀鳥公園、渡輪碼頭、郊野公園及地質公園)派發及張貼,亦派發予超過50個宗教團體,提醒市民在參與放生活動前必須謹慎思量。漁護署亦呼籲公眾考慮以其他善行代替放生活動,例如植樹、捐贈支持野生動物救護團體或環保組織、協助本地物種的救護及保護牠們的棲息地,以及參與相關義工服務等。漁護署會繼續夥拍關注放生活動的團體推動有關教育工作。
 
  根據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條例》),任何行為如涉及殘酷對待動物,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在二○一八至二○二○年期間,漁護署分別接獲七宗、一宗及兩宗有關放生活動的投訴,漁護署人員到現場視察時並沒有發現殘酷對待動物的情況,因此未有作出檢控。為了讓本港動物的福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政府建議修訂《條例》,包括向動物負有責任的人士施加積極的謹慎責任、加重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等。另外,為了令《條例》更清晰,我們亦計劃在《條例》内明確指出將動物放到不合適的環境中以致動物受到痛苦為殘酷對待動物行為。我們正全力推進法例草擬的工作,爭取盡快把條例草案提交下一屆立法會審議。
 
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