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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強制檢測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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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規例》)(第599J章),就《規例》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指定期間曾身處指明範圍內的人士(下稱「受檢人士」)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
  
  因應大埔指明範圍(見附錄)內採集的污水樣本檢測呈陽性,並顯示污水內含甚高病毒量,該區域內的全部大廈或構築物(沒有任何住宅用途的大廈或構築物除外)均會被納入今日(六月二十三日)的強制檢測公告。
 
  任何在二○二一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三日期間曾身處任何位於附錄劃定的區域內的大廈或構築物(沒有任何住宅用途的大廈或構築物除外)超過兩小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住客、訪客及工作人員),須於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或之前接受檢測。受檢人士若在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至六月二十三日期間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衞生防護中心正跟進相關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政府稍後會另行公布其他將被納入今日的強制檢測公告的指明地方。
 
  已完成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的人士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無須接受強制檢測。一般而言,完成新冠疫苗接種是指在14天前已經合共接種了兩劑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

  全港社區檢測中心為市民提供檢測服務,包括為須接受強制檢測的人士提供免費服務。社區檢測中心提供預約及即場登記服務,市民只需在24小時預約系統(www.communitytest.gov.hk)提供簡單的個人資料,預約系統顯示各中心未來兩周的預約情況,便利市民計劃及選擇合適地點和時段進行檢測。中心會優先為已預約的市民提供服務。
 
  為便利強制檢測公告中所涵蓋的人士接受檢測,政府會安排檢測承辦商於區內不同地點設立流動採樣站,為他們提供免費而便捷的檢測服務。政府今日會在下列地點增設流動採樣站:
 
地點 開放日期及時間
逸雅苑A座(逸榮閣)對出空地 六月二十三日
下午五時至晚上八時
六月二十四至二十五日
上午十時至晚上八時
大埔墟站公共運輸交匯處
馬窩路花園
 
  位於大埔太和體育館的社區檢測中心亦會延長運作至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五)。如天文台已發出三號強風信號或紅色暴雨警告信號,位於室外的流動採樣站將會關閉。在八號或以上烈風或暴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發出期間,則所有流動採樣站連同社區檢測中心均會關閉。

  受檢人士可選擇以下檢測途徑:

(一)於流動採樣站接受檢測服務(名單及服務對象(如適用)見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
(二)於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名單見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
(三)於121間郵政局、20個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47間指定普通科門診診所索取深喉唾液測試樣本收集包,並把樣本交回指定樣本收集點(派發點及時間,以及樣本收集點及時間見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
(四)於醫管局普通科門診診所按照醫管局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
(五)自行安排接受由衞生署認可,並可就檢測結果發出電話短訊通知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名單見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RTPCR.pdf);或
(六)使用衞生防護中心派發到相關指明地方的樣本瓶(如適用),並按有關指示交回已採樣本的檢測樣本收集瓶。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提醒,於醫管局急症室及住院期間接受的檢測,以及不可就檢測結果發出電話短訊通知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均不符合上述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受檢人士如有病徵,應立即求醫,按照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不應前往流動採樣站及社區檢測中心。」
 
  受檢人士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並在執法人員要求提供有關該人士進行指明檢測的資料時,提供相關電話短訊供其查核。
 
  此外,受檢人士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適當個人防疫措施,包括佩戴口罩及保持手部衞生,以及除為進行指明檢測外,盡可能在確定檢測結果前留在其居住地點並避免外出。

  任何人士就強制檢測安排有疑問,可於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致電熱線6275 6901查詢。受檢人士如欲前往個別社區檢測中心作檢測,可先查詢中心的預約情況。社區檢測中心熱線電話見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info

  政府會繼續全力追蹤曾到過有關地方並可能受感染人士,並嚴肅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檢測公告。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政府各部門相關人員獲賦權執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規例下的若干職能,包括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要求個別人士提供資料或協助。任何人士如未有遵從相關要求即屬犯罪,可處以第三級罰款(10,000元)。為進行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而收集或使用任何個人資料,均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處理相關資料的政府部門或檢測機構會視乎需要,向衞生署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資料作防疫用途,工作流程並不涉及將任何個人資料提供予境外機構或人士。

  發言人表示:「政府呼籲所有對身體狀況有懷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風險的人士(如曾到訪有疫情爆發的地方或曾接觸確診個案)盡快進行檢測,以有效地及早識別感染者。」
 
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6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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