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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輸入內地家庭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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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答覆:

問題:

  現行輸入家庭傭工計劃並未涵蓋內地家庭傭工(下稱內傭)。然而,東南亞多個外籍家庭傭工(下稱外傭)主要來源國家接連爆發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令外傭來港人數銳減,加上在港外傭「跳工」頻繁,導致越來越多本港家庭無法聘得外傭。另一方面,有不少家庭(尤其有不諳英語及體弱長者的家庭)均希望聘用「同聲同氣」的內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各國爆發疫情及抵港外傭數目銳減的情況下,以及在防止外傭「跳工」的前提下,有何新措施增加外傭供應;

(二)政府拒絕輸入內傭的「入境管制及保安考慮」為何;及

(三)因應有評論指出,目前持工作簽證來港的外國人在留港工作七年後即可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外傭卻不享有相同待遇,令人質疑此情況屬歧視及不公平對待,政府會否考慮劃一規定所有持工作簽證來港後居港滿七年的人士(不論是中國人、外籍人士還是外傭),均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並在獲其批准後,才可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以消除歧視及不公平對待的質疑,並為輸入內傭創造條件?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及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後,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面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政府一直因應疫情防控形勢的變化和需要,盡最大努力為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和其僱主提供協助和便利。從二○二○年年初開始,勞工處及入境處推行多項措施,協助外傭及其僱主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包括容許僱主延長其即將離任外傭的現行合約有效期限最多三個月,以及進一步延長外傭延後返回原居地的特別安排。一般而言,外傭可在其僱主同意下申請延後一年返回原居地。在疫情下,如外傭在該首次一年延後期內仍未能返回原居地,可再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才返回原居地。如新聘請的外傭受疫情影響暫時未能來港,或現任外傭未能返回原居地,僱主可採取上述特別安排,讓現任外傭繼續留港照顧家庭。上述特別安排須得到僱傭雙方同意。

  入境處在二○二○年一月至二○二一年五月期間共批准了逾三十萬宗續聘外傭的申請(包括外傭與同一僱主續約,以及在特別安排下僱主延長外傭現行合約的有效期限和外傭再度延後返回原居地的申請),盡量令有需要的家庭可以繼續得到外傭的支援。而截至二○二一年五月的12個月內,入境處亦批准了約二萬三千宗提早終止合約而因疫情的特殊情況在港轉換僱主的申請。至於新申請方面,入境處已積極調配人手加快審批新申請,以期外傭可以盡快到港履新。入境處會繼續加快審批進度。

  政府一直致力維持香港為吸引外傭來工作的地方,並積極開拓新外傭來源地,包括於二○一七年三月放寬柬埔寨國民的簽證要求,讓柬埔寨傭工來港工作。勞工處亦會繼續與外傭來源地政府及其駐港總領事館保持聯繫,鼓勵其國民來港擔任外傭,以配合本地家庭的長遠需求。

(二)現時,輸入家庭傭工的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的中國居民;以及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這主要是基於入境管制及保安的考慮,政府沒有計劃作出改變。除此以外,政府並無限制或鼓勵僱主聘用任何國籍的外傭。僱主可按其需要,決定從上述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申請輸入外傭。
 
  就入境管制及保安風險方面,政府會不時作出評估,以切合本港的實際情況。一般而言,政府其中一項關注為非本地家庭傭工來港後從事違反逗留條件活動的風險,或在合約完結後非法在香港逗留所帶來的問題。「打黑工」是其中一個例子,尤其是考慮到現時適用於非本地家庭傭工的「規定最低工資」,與本地低技術工人的工資水平有相當大的差距,可能提供相當大的經濟誘因從事非法工作。從執法的角度,例如在店舖「打黑工」,外傭在外表識別上都比較容易,風險亦相對容易處理。個別非本地家庭傭工為了在香港長期居留,亦有可能在港工作期間被不法集團教唆和安排「假結婚」,藉此以受養人或其他合法身份長期居留。

(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資格於《基本法》及《入境條例》訂明。任何人士,如按照法律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的要求及《入境條例》其他相關的規定,須向入境處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並經核實資格後,才會獲入境處簽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現時,根據《入境條例》第2(4)條的規定,若干指定類別人士留在香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他們包括非法入境者、違反逗留條件的人士、難民、被監禁或羈留人士、輸入勞工、外來家庭傭工、領館人員、香港駐軍成員,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當中,第2(4)(a)(vi)條指明「外來家庭傭工」為「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者」。換言之,無論輸入的家庭傭工來自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在其受僱為家庭傭工而留港期間,根據法例均不會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留港滿七年後也不會符合資格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過去曾有外傭就上述條文和外傭與其他外來工作人士所受逗留條件不同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法院明確指出入境當局有權決定批准外籍人士逗留在港和為此訂立不同的逗留條件,這並不涉及歧視或不公平待遇的問題。法院亦確立《入境條例》第2(4)(a)(vi)條與《基本法》相關條文一致。
 
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