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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吊臂車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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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今年三月及五月發生共三宗行駛中的吊臂車上未收合妥當的吊臂撞到行車天橋底部的交通意外,對後者造成損毀。關於吊臂車的行車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因吊臂車吊臂未收合妥當而釀成的交通意外宗數及所引致的傷亡人數; 

(二)鑑於運輸署現時只備存涉及人命傷亡的交通意外紀錄,但涉及吊臂車吊臂的交通意外(不管是否涉及人命傷亡)往往嚴重影響交通和危及道路安全,並對行車天橋/行人天橋造成損毀,該署會否另行收集所有涉及吊臂車吊臂的交通意外的統計數字,以掌握該等意外的趨勢;如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三年,有多少人因不當操作吊臂車吊臂而被檢控,以及被定罪者受到的懲罰;有否檢討現時對吊臂車司機及吊臂操作員的監管和培訓要求需否收緊,以及違規操作吊臂的罰則是否有足夠阻嚇力;及

(四)鑑於運輸署的《車輛載貨守則》建議吊臂車應裝設警示系統,一旦吊臂在車輛行駛途中偏離其靜止位置時可提示司機,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輛及百分比的吊臂車已裝設該等系統;會否考慮修訂《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把該等系統列為新登記吊臂車的標準裝置,以減少上述交通意外;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非常關注吊臂車在道路行駛時的安全,並會適時檢視現行的安排,以期防止因吊臂未收合妥當而危及道路安全。

  就謝偉銓議員的提問,經諮詢運輸署及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後,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警務處的紀錄,在二○一八年一月至二○二一年五月期間,涉及吊臂車的吊臂未收合妥當的交通意外宗數及傷亡人數表列如下:
 
年份 涉及傷亡的意外宗數 傷亡人數
二○一八年 1 1
二○一九年 1 1
二○二○年 2 3
二○二一年*
(一月至五月)
2 2
*臨時數字
註︰另外,在二○二一年三月十日發生一宗涉及吊臂車的吊臂未收合妥當而不涉及傷亡的交通意外。

(二)及(三)現時政府已就吊臂車在道路行駛的安全要求作適當規管。商用車輛(包括吊臂車)必須在首次登記前及之後每年接受檢驗,以確保車輛適宜於道路上使用及裝設在車輛上的流動工業設備已安裝穩固。《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6條規定,吊臂車在行駛時的總高度(包括車輛上的負載物及設備)不可超越4.6米。此外,《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58條規定,司機須確保在道路上的汽車、其一切部分及附件,以及負載物不會對任何人造成或相當可能造成危險,亦不會對道路或對公共或私人財產造成或相當可能造成損害,否則便屬違法。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在駕駛吊臂車時,若有關路段設有高度限制交通標誌(如禁止4.6米或以上車輛通行),根據第374G章第59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相關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即屬違法,如屬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如屬第二次定罪或隨後再次定罪,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外,視乎個案的具體情況,無論是否有釀成交通意外,該駕駛者亦可能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內有關「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的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十年。

  警務處沒有備存相關的執法或檢控分項數字。根據現時法例,只有指明條件下的交通意外,例如意外涉及人身傷亡,才必須盡快向警署或警務人員報告。如意外只涉及車輛或財物輕微損毀而沒有人身傷亡,涉事司機可自行與其他有關司機及第三方商討賠償責任,而不需要向警方報告。因此,警務處沒有備存不涉及傷亡事故的交通事故資料。

  為向吊臂車駕駛者及操作員提供指引,運輸署已制訂《車輛載貨守則》,提醒吊臂車操作員在使用車輛附有的吊臂後,應把吊臂放回原來靜止的位置;並建議車輛應裝設警示系統,一旦吊臂在車輛行駛途中偏離其靜止位置時,可以提示司機。運輸署會繼續以宣傳及教育方式,透過各種渠道(例如社交媒體平台、宣傳單張、《道路安全通訊》和可變信息顯示屏),提醒吊臂車車主、司機及吊臂操作員多加留意及遵守在道路上安全使用貨車的規例。運輸署亦會藉與貨車業界定期舉行的會議,以及其編印的貨車運輸通訊刊物,提醒貨車業界安全駕駛吊臂車。

(四)現時運輸署已透過安裝在主要幹道的可變訊息標誌,不時提醒駕駛者把吊臂收合妥當。運輸署亦會研究要求新登記吊臂車強制安裝警示系統的可行性,並會適時諮詢相關持份者。

  運輸署沒有備存已裝設《車輛載貨守則》所建議的吊臂車警示系統的車輛數字。

  政府會繼續透過執法、改善措施、宣傳和教育多方面的工作,提升吊臂車在道路行駛時的安全。
 
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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