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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車輛召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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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辰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計劃於明年立法引入新規管框架,容許業界更廣泛地測試和應用自動駕駛車輛。另一方面,有電動私家車備有名為「車輛召喚功能」的自動駕駛技術,讓司機無需登上駕駛座,便可近距離於車外以手機應用程式遙控車輛緩慢駛入或駛出泊車位。然而,《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44條禁止司機在未有停止引擎和固定制動器的情況下離開車輛,因此在港使用該功能屬違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上述功能可為司機使用狹窄泊車位帶來各種方便,例如讓司機輕鬆上落車或開啓車門取物;及

(二)會否考慮在制訂上述規管框架前,盡快修訂法例讓司機可在港合法使用該功能;若會,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田議員提問的兩部分,現綜合回覆如下︰
   
  汽車科技日新月異,車輛製造商近年紛紛為其生產的汽車配備不少新的輔助駕駛功能,提升駕駛者的體驗及促進道路安全。對於車輛製造商為不同類別車輛引入新的駕駛輔助系統以促進駕駛及道路安全,運輸署一直持開放態度。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配備輔助駕駛功能的車輛仍須由駕駛者操作,方能在道路上行駛。現時,運輸署已批准大部分自動輔助駕駛功能,例如自動泊車、車輛側撞警示、自動防溜、輔助方向引導、自動換線、車道保持、巡航控制(可作自動加速)和自動緊急煞車系統等,在符合相關國際認可標準的情況下於特定的駕駛環境使用。
   
  運輸署知悉在各輔助駕駛功能當中,其中一種可讓駕駛者在離開駕駛座的情況下遙遠控制車輛。載有此類輔助駕駛功能的車輛整體仍須由「司機」駕駛或操作。
   
  現行法例列明駕駛者在離開車輛前,必須先關掉引擎及確保停泊制動器經已啓動,使用遙遠控制車輛功能會抵觸現行法例,因此運輸署未能批准此功能在香港使用。我們會考慮修改有關法例以准許使用遙遠控制車輛功能的可行性,但我們必須小心研究當無人駕駛但有人控制車輛的時候,責任誰屬等問題。儘管如此,運輸署會繼續留意有關車輛技術(包括遙遠控制車輛功能)的最新發展,並與持份者保持聯繫,在考慮是否建議批准有關功能時,會致力在方便駕駛人士和公眾安全之間取得平衡。
   
  至於我們建議為自動駕駛車輛設立的新規管框架,主要針對完全或大致上配備自動系統,使其能夠無須人類司機實體控制或監控亦能運行的車輛,而並不旨在規管亦不適用於上述配備輔助駕駛功能但整體仍須由「司機」駕駛或操作的車輛。
 
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