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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及《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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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的修訂刊憲。有關修訂調整第599G章下豁免羣組聚集的範圍,以及提供法律框架,以便在復辦郵輪「公海遊」時,實施相關的防控感染措施。有關修訂將於六月二十四日零時零分起生效。
 
  政府於昨日公布調整第599G章下豁免羣組聚集的範圍,詳情見另稿。相關法例修訂已於今日獲行政會議通過。
 
  此外,政府於五月二十六日公布,郵輪「公海遊」在郵輪公司嚴格採取一系列衞生防疫措施下,最快可於七月底起復航。有關詳情見另稿。為此,政府修改第599F章,把「郵輪」納入為第599F章下的表列處所,以容許政府就郵輪的營運模式(包括相關感染控制措施)施行限制或規定。
     
  政府發言人提醒,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身處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的人士須遵從適用於他們的有關要求,違反有關規定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有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當中,若員工或顧客在有關措施下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即屬違反第599F章的規定,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倘若在第599F章處所內有違反有關羣組聚集的要求的情況,將根據第599G章的規定處理,即參與有關羣組聚集的人士可被處定額罰款5,000元。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若員工或顧客在有關措施下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可被視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並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
 
2021年6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0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