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法律業界專業發展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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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法律業界專業發展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

  多年來,律政司一直致力促進本地法律業界的專業發展,為法律專業,不論是公私營機構的律師還是年青律師,提供多元化的培訓機會,以培育更多經驗豐富、熟識內地及有國際觀的法律人才,鞏固香港國際法律樞紐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今天的討論文件已詳細闡述了律政司促進本地法律業界的專業發展部分最新措施,包括本地及海外交流計劃、能力建設活動,及司內律師持續培訓等。

國際組織借調計劃

  特別一提是,國際組織的借調計劃以往只限政府人員參加,但經律政司積極與國際組織磋商後,律政司去年十二月成功爭取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CCH)落實首個同時開放予本地公私營界別律師參與的同類計劃。今年五月,律政司亦與其他兩大著名國際私法國際組織落實借調計劃(即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 

  未來,律政司將會繼續與其他國際組織(包括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IIB))探討更多借調機會,讓本地律師在不同的國際法領域培訓,獲取寶貴的工作經驗。

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加入「律政人員」

  至於針對律政司律政人員的專業發展,我們一直非常重視。律政人員(包括律政司律師及其他一些部門的法律專業人員)肩負重要的公共使命,亦希望得到司法和法律界的肯定。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31A(1)條,只有合資格的大律師(barrister)可申請成為資深大律師,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諮詢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後作出委任。委任的準則包括:(一)足夠能力及聲望和對法律有足夠的認識;(二)具有所需的經驗。在現行制度下,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即使與大律師的律政人員擔任同樣的訟辯工作而取得所需的訟辯經驗,符合同樣的法定實質資格規定,也不具備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資格。我們認為,現時制度的限制對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造成不公。因此,律政司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加入「律政人員」,讓所有律政人員享有一視同仁的待遇及權利,只要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1)條訂明的實質資格規定,大律師和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應同樣可獲考慮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建議的主要理據,已詳列於討論文件。

  律政司已於五月底開始向30個法律團體(包括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介紹修例建議。我也透過網誌及在本月初的立法會會議,解釋了建議的內容。我理解坊間一些討論和關注都是基於對我們建議內容並不完全理解,而針對大律師公會六月八日諮詢會員所發出的通告,我亦於六月十一日覆函公會就建議內容作出了一些澄清。我希望借今天的機會再強調三點:

  第一,建議不會影響私人法律執業者的任何權利(包括現時私人執業大律師獲委任資深大律師的機會),亦不會混淆目前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作為法律服務提供者的專業劃分。律政司建議在新制度下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非大律師律政人員,他們在離任政府後其資深大律師頭銜將不再適用。若律政人員本身為律師,無論他任職律政人員期間是否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或其後離開政府私人執業,仍會一直受律師會規管。

  第二,建議符合「選賢任能」的原則和公眾利益,且完全沒有改變現行委任資深大律師的程序和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準則。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1)條,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諮詢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後,委任符合資格規定的大律師為資深大律師。與私人執業大律師一樣,律政人員亦同樣需要符合條例訂明的實質資格規定才可獲考慮委任為資深大律師。我相信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必定會先考慮各申請人,不論是私人執業的大律師或律政人員,是否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1)條準則,才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供公平及坦誠的意見,讓首席法官考慮。

  第三,律政司一直尊重法律業界的自我監管機制,有關私人執業的訟辯律師(Solicitor Advocate)是否同樣有資格獲考慮委任資深大律師,應交由業界繼續討論。我必須指出,律政人員的職能與私人執業的律師不同,他們無論本身獲認許為律師或大律師,都可以被指派參與訟辯的工作。《律政人員條例》第3條明確規定任何律政人員在處理與政府有關的事宜時,均具有大律師及律師的一切權利,包括不受限的出庭發言權(Unlimited Rights of Audience)。因此,作為律政人員,不論擁有律師或大律師的資格,他們的角色及職責實際上根本沒有分別。正如我剛才所說,即使本身是律師的同事,會因工作需要在不同級別的法院(包括終審法院)進行訟辯,這是常見的情況。建議只是反映律政人員一直以來無分律師或大律師的職能。

結語
  
  總的來說,我們認為建議有利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行使酌情權選賢任能,按公眾利益委任合適人士(包括合資格的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政人員)為資深大律師。律政司在法律方面的工作近年面對很多挑戰,我們相信建議有助鼓勵肩負重要公共職能的律政人員人才,讓表現傑出的律政人員獲得司法及法律界肯定,繼續以最高的專業水平、公正和無畏無私的精神履行職務,為香港服務、促進法治和司法公義,符合公眾利益。

  政府早前向內務委員會表示,會盡力於今年七月二十一日的立法會會議或以前,將計劃在今屆立法會任期內通過的餘下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因此,我希望本委員會支持律政司於七月內將推行建議的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尋求修例在本立法年度內獲得通過,讓合資格的律政人員可在十月左右展開的程序中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

  我和我的同事樂意解答委員的提問。謝謝主席。



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