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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條例》下附屬法例修訂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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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築物條例》下附屬法例的修訂,即《2021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修訂規例》)以及修訂《建築物條例》附表8的生效日期公告於今日(六月十八日)刊憲。
   
  現時屋宇署在「風險為本」的原則下,就若干現存符合訂明描述及規定的小型適意設施,設有檢核計劃。該等設施在經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安全檢查、所需加固工程和核證後,可以繼續被使用。檢核計劃旨在容許該些風險較低的設施繼續被使用,以切合樓宇住戶的實際需要、減低業主或住戶的負擔。
   
  因應擴展檢核計劃的建議,立法會已於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通過修訂《建築物條例》附表8的決議。現時擬議的《修訂規例》屬通過上述決議後的相應工作。《修訂規例》旨在訂明11類將被納入檢核計劃的新增小型適意設施(涉及21個訂明建築物及建築工程)的詳情。該11類適意設施為於二○二○年九月一日前豎設的下列設施:
   
  • 用於支承屋宇裝備裝置的構築物,或該等裝置的金屬箱;
  • 用於支承無線電通訊站的構築物;
  • 用於支承空調機或照明裝置的支架;
  • 實心圍牆;
  • 網欄或金屬欄杆;
  • 支柱;
  • 金屬閘;
  • 簷篷;
  • 可收合遮篷;
  • 花棚;及
  • 金屬通風管道或相關的承托支架。
   
  《修訂規例》將於六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以期於本年九月一日實施。換言之,當《修訂規例》以及有關《建築物條例》附表8的修訂於本年九月一日生效後,該11類小型適意設施,倘符合訂明描述及規定並於二○二○年九月一日前豎設,一經檢核,雖然設施法律上仍屬違例,但屋宇署不會單單因其未有事先獲得批准而向有關業主發出法定命令或通知而需被拆卸或改動。

  屋宇署會舉辦宣傳及公眾教育活動,向從業員、物業管理公司及公眾介紹有關修訂,並修訂供業界參考的相關指引。
 
2021年6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