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公司條例》下查冊安排的附屬法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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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021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2021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第3號)公告》、《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2021年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修訂)規例》、《2021年公司(非香港公司)(修訂)規例》及《2021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11)公告》。

  於二○一二年獲立法會通過的《公司條例》載有條文,訂明公司註冊處的公司登記冊須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書及其他相關人士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讓公眾查閱,但至今尚未生效。上述附屬法例旨在落實該新查冊安排。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說:「近年,社會對公共登記冊所載的個人資料是否獲得足夠保障日益關注。政府經檢討後,認為現時是適當時候實施《公司條例》訂明的新查冊安排,確保公眾可繼續根據《公司條例》查閱公司登記冊的同時,加強對個人資料的保障。」

  發言人續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二○二一年四月就新查冊安排諮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並與各持份者保持緊密溝通,聆聽他們的意見,優化實施細節,包括訂定可查閱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受保護資料)的『指明人士』的涵蓋範圍,及推出其他行政措施讓查冊人士能有效辨認有關董事的身分。」

  「指明人士」將涵蓋資料當事人及其授權人;有關公司的成員;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和因執行法定職能而須使用受保護資料的人士/機構;在律師行執業的律師及執業會計師;銀行;以及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615 章) 規管的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業人士。

  新查冊安排將以分階段形式落實:

(1)第一階段:於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開始讓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予公眾查閱;

(2)第二階段:於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開始,公司登記冊董事索引所載的受保護資料,須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在這階段開始後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將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指明人士」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及

(3)第三階段:於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開始,資料當事人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不提供在第二階段開始前已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所載的受保護資料,並以其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指明人士」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

  上述附屬法例將於六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21年6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