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就警方國安處拘捕行動會見傳媒答問全文(附短片)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六月十七日)在添馬政府總部會見傳媒的答問全文:
 
記者:你好,想問根據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如果市民現在訂閱《蘋果》,或買一份傳媒的股份,還算不算是資助?如果算是資助,市民是否已經犯了國安法?第二條,可否講清楚現在凍結了的《蘋果》及印刷公司是整間公司凍結不能再運作,還是只是該1,800萬的資產不能用呢?如果凍結其資產,再加上拘捕所有高層,變相是否另一個方法將《蘋果》停刊呢?但如果可以繼續運作的話,會否違反任何法庭手令或觸犯其他法律?
 
保安局局長:任何一個行為有否違反《香港國安法》,當然我們要看這個行為所涉及的事實及其意圖,如果一個人的目的和意圖並非危害國家安全,其行為不受法律規管。第二,我們凍結這三間公司的財產,是根據《香港國安法》行使保安局局長的權力,凍結我有理由懷疑與罪行相關的財產。這些罪行相關的財產不能處理,除非是得到我的批准,有關的細節都是要按着我的凍結通知去執行。
 
記者:你好,局長。想請教三條問題,剛剛警方提到涉案的文章是整個串謀計劃的重點,想問其實詳細是甚麼計劃?第二個問題是,幾十篇的文章到底具體的內容有哪些是涉及呼籲外國制裁中國或者香港?其形式是一些引述式的報道,或是一些社論、社評的文章?希望能解釋清楚。
 
保安局局長:我們要這樣看這宗案件,剛才我亦說過,今次的涉案人士是通過《蘋果日報》去發布多篇文章,是計劃的一部分,以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當然,在警方的調查中,他們會充分蒐證向法庭提供證據。調查仍在積極進行中,涉及的證據如何運用,以及我們將來哪些證據要提交,哪些證據是讓對方去充分考慮,這些都會在調查時與律政司研究的。我強調,我們這次講的是串謀危害國家安全的一個計劃,剛才所講的是串謀計劃的一部分,警方有足夠證據以證明整個串謀計劃的,但案件仍在調查中,所以在這方面,我不能披露所有的細節。剛才亦有問題問及有關公司繼續營運的問題,我們採取任何行動都是依照香港法律行事,一間公司的運作,當然自己公司要決定,但是法律上我們可以採取的任何措施我們亦必會考慮,因為危害國家安全是極度嚴重的罪行,我們是會運用所有嚴厲的措施來依法打擊。警方在調查及行動中,是會按着證據及案情的進展,以計劃下一步的行動。

記者:兩條問題,第一,關於警方今日說已調查良久,局長對該五位高層的入罪有沒有信心?看到政圈盛傳七月之前是要整頓《蘋果》,局方會否確保到七月一日《蘋果》沒有報紙可出?第二條問題,你剛剛形容今日被捕的涉嫌為一些犯罪分子,會否形容《蘋果日報》為一個犯罪集團?看到李桂華今早叫員工小心,其實會否叫員工「跳船」?而他們「跳船」可否保平安?謝謝。
 
保安局局長:警方採取行動都是基於事實和證據,我對警方今次的行動充滿信心。我亦看過警方所提交的資料,我對他們今次在證據方面的蒐集,是充滿信任,亦相信今次的行動會更加鞏固調查方面的證據,所以我有信心警方的調查工作會收到一些實質效果。第二,香港是一個法治的地方,做任何事情我們都會按照法律行事。所以針對有關的公司,我們繼續會採取甚麼行動,我們一定是按着實際情況、證據和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力去做。任何可行的措施我們都會考慮,因為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我多次說,危害國家安全是極度嚴重的罪行,我們會以最嚴厲的措施依法打擊,如果法律方面是容許授權我們採取甚麼措施,是有效而且依法的,我們都會做。最後,我們今次所拘捕的涉案人士,他們是在營運方面有重要的角色。因為我們的調查正在積極進行中,最終蒐集的證據會針對涉案人士,會採取怎麼樣的行動,我們會交給警方在調查方面繼續做工作。但任何人,根據《香港國安法》,如果他們參與、協助、教唆或資助這些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他們是違反《香港國安法》,所以每個人自己的決定是由他作出選擇。但我已說得很清楚,第一,不要將一般正常做傳媒工作的記者跟今次事件扯上關係,我想強調今次是一個刑事的串謀行為,所以每個人都自己作出決定。
 
記者:我有兩條問題。第一,你提及似乎比較明確,你在中、英文問題時均有提及,透過網上報道這個串謀行為去危害國家安全。我們如何區分這報道的內容,或者它純粹在公開平台,例如可能其他傳媒,或者甚至某些官方的傳媒都有引述這些內容,應怎樣區分﹖為甚麼這些報道本身會用作證據,以及涉事報道的《蘋果》記者會否被捕?第二,你會否考慮公布這些涉案的文章,讓市民避免誤墮法網?此外,你會否要求社交平台take down這些涉及的文章?
 
保安局局長:我明白你問及這些問題的出發點,因為你正在從事正常的新聞工作,但我必須強調,這是刑事串謀的罪行,涉案人士是涉嫌利用新聞工作做一個工具,因此我們要考慮的,除了文章所涉及的內容之外,其實是整體這個刑事串謀是如何進行。無論它是在實體報紙,或網上報道,這是刑事串謀的其中一部分。
 
  第二,涉及案件的內容,特別是證供方面,在調查以及日後的法庭審訊,均有可能被採用,所以去公開討論一些證據上的細節是不適宜的。
 
  第三,一間公司也好,任何作新聞報道的新聞工作者也好,如果他進行自己的工作,他只需要考慮這個工作是否符合香港法律。香港法律容許的事情就可以做,正式的新聞工作報道當然在香港自由進行,今天大家坐在這裏亦是從事正常的新聞工作報道。所以,我希望大家清晰地了解我們是次行動不是針對新聞工作,不是針對新聞自由,我們是針對一些串謀危害國家安全的一些涉案人士,他們只是利用了新聞工作,涉嫌以新聞工作做一個工具,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是兩回事,你們應該將兩件事分割。
 
記者:局長多次提到今次事件不能與一般新聞工作並談,但很多行家都有追問,究竟我們怎樣去分這條界線在哪裏?究竟那些文章是署名式評論文章,還是一些引述式的報道?如果過去兩年,許多傳媒均有報道過與制裁、外國制裁香港相關的報道,那麼調查範圍是否要擴展至全港的傳媒呢?另外,亦想問當局在七月一日前夕做這些行動,有沒有政治考量?或有否考慮過國家剛剛實施了《反外國制裁法》,而作出這個行動?謝謝。
 
保安局局長:我可以簡要地向大家說,你進行新聞工作,只需要考慮你的目的及意圖是否涉及犯法的行為,或者是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如果你沒有這個目的,沒有這個意圖,你不受法律規管,因為你正在做一些不違反法律的事情。
 
  第二,我們這次絕對不是針對傳媒工作,所以剛才的問題問及,會否對其他傳媒工作採取行動,答案是不會。因為我剛才強調,我們這次談及的是刑事串謀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是在調查中,如果涉及另外一些人士均有參與協助、教唆,或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當然便以其個人行為違反法律,而警方須採取行動。我重申這與傳媒工作沒有直接關係。
 
  第三,我們一直都是依照香港法律行事。當警方搜集到足夠證據,而法律賦予我們權力去採取哪些措施,警方就會按照法律,按照證據,按照實際情況去採取行動。我們都是依法打擊違法行為,以及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多謝各位。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21年6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