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三題:法律援助
**********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近年有不少司法覆核相關案件的入稟人獲批法律援助(法援),致使他們可用公帑聘用自選大律師代表他們挑戰行政機關的決定,引起部分市民質疑法援被濫用。行政長官於本月初表示,可重新檢視現行法援制度的行政、案件分配及委派律師等細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10年,入稟人獲批法援的司法覆核相關案件宗數;該等案件當中,法援申請最初被拒但經上訴後獲批的宗數,以及入稟人獲判勝訴的案件數目及百分比為何;
 
(二)鑑於過去兩年分別有81及82宗司法覆核相關法援案件,但該等案件分別只委派予《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上1 171名大律師中的27及25人,有否評估案件集中委派的情況,是否與甄選準則中處理相關範疇案件的工作經驗要求,以及與法援受助人可自選代表律師的安排相關;會否改革律師甄選和案件分配制度;如會,時間表為何;及
 
(三)法律援助署會否參考司法機構在其網站公開判案書和裁決理由的做法,在不違反保障私隱和保密原則的前提下,把法援申請獲批或被拒的理據在網上公開,以增加透明度?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議員的提問,我答覆如下: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亦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法治社會有很多不可或缺的元素,包括清晰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市民的守法意識、獨立的司法權等。為確保香港居民享有受《基本法》第二十五條保障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所有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士,不會因為其經濟能力而不能夠通過法律尋求公義或保障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正是香港的法律援助(法援)計劃一直在維護香港法治所擔當的重要角色。
 
  《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法援條例》)規定,只有同時通過案情審查及經濟審查這兩個關卡的申請人方可獲批法援。在法援獲批後,法律援助署署長可透過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內專業律師為受助人行事,但亦可指派由署長或受助人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提名的私人執業律師代為行事。當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基於受助人利益的考慮(例如有關律師在較早前的法律程序或在較低級法庭已經協助受助人處理案件),法援署一般會重視有關提名。但若受助人所提名的律師並非適當人選,例如獲提名的律師接辦的法援個案數目已達上限、過往的工作表現欠佳、曾遭其監管機構判處紀律處分,或因訴訟所用語言等問題,可能會損害受助人在訴訟中的利益;或受助人曾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重複或很遲才要求更換律師等,法援署可拒絕有關提名。
 
  在二○一五年至二○二○年,就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個案,法援署共收到約4 680宗申請。這些司法覆核申請佔所有法援申請約4.5%,而法援署批出當中386宗,成功率約8%,亦僅佔所有獲批法援個案的0.75%。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個案的法律費用支出約佔所有法援費用支出約4.0%。
 
  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個案的資料列於附件。
 
(二)正如其他法援案件的要求,接辦司法覆核法援案件的律師及大律師一般須先符合法援署訂定的相關最低工作經驗要求,即他們在法律界至少有三年工作經驗外,亦須在過去三年曾處理過至少五宗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案件。目前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的1 171名大律師當中只有225名(或19.2%)符合上述的最低工作經驗要求。法援署會按既定的委派準則(包括可委派個案數目上限),很仔細地考慮並決定是否接納受助人的提名。
 
  為確保法援服務能與時並進,符合社會需要,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法援署現正檢視現行法援制度下有關司法覆核申請方面,在行政、分配案件、選取律師等操作細節的工作,並會盡快就具體建議諮詢法律援助服務局,以及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匯報。
 
(三)香港的法律制度是以普通法為基礎,其獨特之處是依據司法判例制度,逐步構成詳細的法律原則。在普通法的法制下,公開法官的判決記錄及判詞的做法十分普遍。另外,由於大部分案件的審訊程序均在公開的情況下進行,把判決書或判詞公開並沒有違反私隱,亦不會抵觸保密原則。
 
  不過,受《法援條例》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在未經有關申請人或受助人的同意下,法援署不能披露任何涉及個別申請人的資料,包括法援署拒絕或批出法援的理據。另外,假若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公開相關資料或理據亦有可能影響司法程序,對訴訟任何一方可能造成不公。因此我們必須很小心處理這個議題。然而,我們理解社會人士對個別涉及司法覆核的法援案件的關注。我們在進行上述的檢視工作時,會認真考慮適當地增加透明度的可行性,以加強公眾對法援工作的了解,避免產生誤會。
 
  多謝主席。
 
2021年6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