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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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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根據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下稱查核機制),學校、殘疾人士院舍、私營補習中心及私營興趣活動機構(下稱聘用機構),可要求從事與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準僱員及續約僱員,向警方提出查核自身性罪行定罪紀錄的申請,然後由警方直接向聘用機構披露有關紀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警方接獲多少宗查核申請,並按聘用機構的類別列出分項數字;是否知悉,有多少名準僱員因聘用機構獲悉其性罪行定罪紀錄而未獲聘用;
 
(二)過去五年,每年警方接獲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在聘用機構的各類處所內遭性侵犯的舉報宗數分別為何;該等個案當中,分別有多少宗涉及性罪行重犯者,以及聘用機構事前經查核機制獲悉該等人士的性罪行定罪紀錄;及
 
(三)會否考慮把查核機制的性質由自願改為強制,以及把從事上述工作的其他人士(包括私人補習導師的應徵者、聘用機構的現有僱員、自僱人士,以及志願工作者)列為合資格申請查核人士?

答覆:
 
主席:
 
  香港警務處於二○一一年推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查核機制),讓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機構或企業的僱主,以查核準僱員或合約續期的僱員有否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性罪行紀錄)。相關僱主可以要求合資格申請人向警務處提出申請進行查核。
 
  查核機制為僱主提供可靠的渠道,讓他們在聘用僱員從事有關工作的職位時,能夠確知該申請人是否曾有性罪行紀錄,目的是減低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受性侵犯的風險,加強對他們的保護。
 
  查核機制自推出以來,其涵蓋範圍不斷擴大。目前,涵蓋的申請人包括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準僱員、合約續期僱員及由外判服務機構派往其他機構提供有關服務的僱員,包括私營興趣活動機構如游泳會、體育會及音樂中心等。
 
  經諮詢教育局及社會福利署後,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二○一六至二○二○年期間,警方分別接獲約43 000宗、51 000宗、58 000宗、58 000宗及45 000宗新申請。查核結果的有效期為18個月,期間申請人或其授權僱主可致電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查核結果。
 
  申請人可在有效期最後三個月內辦理延續手續,以延長18個月。二○一六至二○二○年期間,警方分別接獲約7 000宗、8 000宗、7 000宗、11 000宗及13 000宗續延申請。
 
  警方並未有備存申請人聘用機構的分類資料。由於僱主的聘用決定受不同因素影響,無需通知警方,因此警方不知悉申請人被僱用的情況。
 
(二)二○一六至二○二○年期間,警務處接獲於幼稚園或中小學校園內發生的非禮及非法性行為的案件分別為41宗、38宗、51宗、38宗和19宗。警務處備存的統計中,並無就受害者或涉案人士的背景(包括是否涉及性罪行再犯者)或案發處所作出分類統計。
 
  為配合查核機制的推行,教育局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向所有學校(包括坊間所稱的「補習學校」)發出通告,強烈建議學校(包括「補習學校」)須盡早在聘任程序中採用查核機制。此外,教育局於二○二○年五月向全港學校(包括「補習學校」)發出通告,要求它們在聘用員工(包括非教學人員)必須遵從相關程序,以保障學生安全。當中包括要求應徵者申報是否曾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或就其所知是否涉及任何進行中的刑事訴訟或調查。
 
  此外,社會福利署於二○二○年一月發出的《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修訂版),訂明所有殘疾人士院舍的員工,應在入職前或續聘時參與查核機制。社會福利署亦在《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中,指出相關機構應根據該指引制定保護兒童政策、措施及處理程序,以預防及妥善處理懷疑虐待兒童事件,以保障兒童的安全及最佳利益。
 
(三)查核機制自實施以來,自動電話查詢系統共收到約492 000個成功查核的來電,反映查核機制為僱主提供有效的渠道。
 
  問題提及政府會否考慮把機制由自願性改為強制性,以及將其範圍擴大,涵蓋現有僱員、自僱人士,以及志願工作者。政府一直積極採取措施保障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免受性侵犯,因此自二○一一年推出查核機制以來,政府不斷優化程序及擴大查核範圍,但香港的總僱員為數龐大,而當中涉及與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人數非常多,所以我們要設下制度,按風險及效益處理,因此需採取循序漸進的方法,以確保查核機制有足夠的處理能力。
 
  就涵蓋現有僱員的建議,有反對意見指會引起僱傭問題。涉及的問題複雜,包括需要由僱主與僱員一起解決,甚至或需要法庭來解決。至於其他領域,例如私人補習導師,我們亦要考慮如何訂立適當的安排,以避免查核機制因難以核實僱傭關係是否真實存在而被濫用。
 
  至於是否強制要求僱主或僱員進行查核,這涉及立法工作,我們必須慎重考慮平衡保護兒童及協助更生兩大原則,並需要取得社會共識,而現時查核機制一直運作暢順,已被社會認同,有其靈活性的好處。
 
  正因為相關的議題具複雜性,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二○二○年十一月發表諮詢文件,當中就查核機制的建議諮詢公眾,包括擴展查核機制的涵蓋範圍,以及將查核機制改為強制性。
 
  法改會的公眾諮詢已於二○二一年二月完成,小組委員會正處理收集到的意見,以擬備報告書。當局會密切留意法改會就查核機制的最終建議以作考慮。
 
  多謝主席。
 
2021年6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