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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保護兒童免受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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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六至二○一五年,每年平均有六宗兒童遭襲擊致死的個案。新增虐待兒童(虐兒)個案宗數近年持續上升,從一九九九年的數目上升了75%至二○一九年的1 000多宗可見一斑。有意見認為,目前的呈報虐兒個案宗數可能只屬冰山一角,因為就懷疑虐兒個案作出呈報只屬自願性質。另一方面,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一個小組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的刑事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新罪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早前表示,正預備探討就建議的新罪行立法的可能性,探討工作的進展和結果為何,包括會否立法;如會,時間表為何,以及在有關法例生效前,有何新措施加強保護高危家庭的兒童免受虐待;

(二)鑑於全球約70個司法管轄區設有強制呈報懷疑虐兒個案的機制,而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於二○一九年建議政府探討該機制的可行性,政府會否盡快就設立該機制展開公眾諮詢,並積極考慮設立該機制;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現行法例中沒有針對心理/精神虐兒行為的條文,政府會否參考海外的做法,制定相關法例,使心理/精神虐兒的人士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非常重視兒童的福祉。現行多條法例保護兒童免受傷害及虐待。這些法例包括《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及《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此外,為預防和及早發現懷疑受虐待或已受虐待的兒童個案,並作適切的介入,政府近年落實了多項措施,包括加強學前單位、小學和中學的社工服務;向學校發出指引,實施缺課通報機制,並要求學校加倍留意學生的情況;及向相關專業人員(包括社工、教師、醫護人員、警方等)發出指引,加強跨專業的有效合作。

  就議員的細項提問,經諮詢教育局及保安局後,我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二○一九年五月發表諮詢文件,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受父母、照顧者或其他人照顧期間因虐待或忽略而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的個案,提出刑事法律責任的建議。這項建議罪行令有照顧責任的人須在法律上負上保護的責任;而這個責任亦包含了近日社會廣泛討論的舉報責任。諮詢文件載述有關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舉報責任的研究資料,包括強制舉報懷疑虐兒個案制度的利弊。另外,申訴專員公署於二○一九年十月公布「有關辨識和通報懷疑虐待兒童個案的機制」的主動調查報告,當中建議政府應探討強制舉報懷疑虐兒個案的可行性,但報告亦同時指出應否設立有關機制是一個複雜的課題,涉及多個持份者,必須有深入和廣泛的討論、研究和諮詢,在社會達到一定共識後,始能推行。政府現正探討立法強制舉報的可能性及相關的機制和安排等,並會一併參考法改會稍後公布的最終報告。

  事實上,政府近年已落實多項保護兒童免受虐待的措施,包括:

(1)社會福利署(社署)自二○一八/一九學年起加強學校社工服務以及早識別有需要學童,分階段為全港700多間資助幼兒中心、幼稚園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合共約15萬名學童及其家庭提供社工服務;

(2)教育局由二○一八/一九學年起在公營小學推行「一校一社工」政策,讓學校按校本情況聘用最少一名具專業資歷的駐校註冊學位社工,以進一步提升整體的輔導服務質素;

(3)社署在二○一九至二○年度起進一步增撥資源,加強中學學校社會工作的人手,為每所中學提供兩名學校社工,並同時增加督導支援;

(4)教育局要求幼稚園、小學及中學,不論任何原因,在學生連續缺課的第七天必須通報教育局。若懷疑有兒童受虐,即使學生沒有缺課或連續缺課不足七天,學校亦須盡快根據教育局的通告/指引跟進,並適時通報教育局;

(5)教育局與社署及香港警務處每年聯合舉辦簡介會和研討會以加強學校人員識別受虐待兒童的培訓,並把識別受虐待兒童的元素或課題加入學校輔導培訓課程內,以提升不同崗位的學校人員處理虐兒個案的能力及技巧;

(6)社署聯同相關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及專業人士在二○二○年四月實施《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清楚列明處理懷疑受虐兒童個案的識別、通報、即時保護及跟進的程序,供相關專業人員(包括社工、教師、醫護人員、警方等)使用;及

(7)社署在二○一九至二○年度推出宣傳短片,讓公眾明白家庭衝突對兒童成長的影響,並鼓勵離異父母以子女的利益為依歸,共享親職;並在二○二○至二一年度加強推廣「虐兒是刑事罪行」的信息。

(三)現時,警方可援引《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處理涵蓋欺凌及威嚇的虐待行為。該條文訂明,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精神錯亂),即屬刑事罪行。此外,《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賦權法院就需要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發出監管令或委任法定監護人。政府現階段沒有計劃就心理虐待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
 
2021年6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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