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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利用捕獸器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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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訂明,任何人未經許可管有狩獵器具,或利用狩獵器具狩獵野生動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據報,近日發生多宗動物和市民在郊區遭非法設置的捕獸器弄傷的事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八年一月至今,分別接獲多少宗捕獸器引致動物及市民死傷的報告,並按動物品種列出前者的分項數字;
 
(二)二○一八年一月至今,就利用捕獸器狩獵所採取的執法行動的以下資料:
 
(i)巡邏次數,以及期間檢獲並移除的捕獸器數目,並按捕獸器所在地點列出分項數字;

(ii)展開調查的個案數目,以及;

(iii)分別被拘捕、檢控及定罪的人數,以及被定罪者被施加的懲罰為何;
 
(三)有哪些地點經常發現捕獸器;有否採取特別措施(例如派員埋伏或設置監察系統),以加強打擊有關罪行;
 
(四)會否考慮修訂第170章,以提高有關罰則(例如引入監禁罰則),以提高阻嚇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鑑於部分捕獸器據報購自內地購物網站,有否採取針對性措施(例如加強抽查速遞進口貨物)遏止非法進口捕獸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條例》),任何人如未經許可,不得管有狩獵器具(例如捕捉器、捕獵網、羅網、黏鳥膠等),亦不得利用狩獵器具捕獵任何野生動物。管有狩獵器具或利用該等器具捕捉野生動物,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如有關動物屬於《條例》指明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則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直致力打擊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活動,並不時於郊野地區進行巡邏,發現捕獸器時會即時移除,並進行跟進調查。如有足夠證據,漁護署會向違例者提出檢控。
 
  就陳議員的問題,現回覆如下:
 
(一)二○一八年一月至今年三月,漁護署接獲因非法設置捕獸器而引致野生動物或市民受傷或死亡報告的相關數字如下︰
 
年份 野生動物
二○一八 1人受傷 0
二○一九 0 0
二○二○ 1人受傷 1受傷(野豬);1死亡(箭豬)
二○二一
(一至三月)
0 2受傷(野豬及赤麂);
1死亡(野豬)
 
 
(二)二○一八年一月至今年三月,漁護署針對非法利用捕獸器進行狩獵所採取的執法行動的相關數字如下︰
 
  二○一八 二○一九 二○二○ 二○二一
(一至三月)
巡邏次數 2 155 2 228 2 071 424
檢獲及移除的捕獸器(個) 286 177 196 62
調查個案(宗數) 40 77 100 87
 
  由於大部分有關地點均位處郊野林地範圍,沒有明確地址及準確座標,難以即時準確記錄有關地理資訊,因此漁護署並沒有備存有關地點的分項數字。
 
  發現捕獸器的地點一般較為偏僻,而且涉案人士通常並不在場,因此在收集足夠證據作出檢控方面有一定困難。在二○一八年一月至今年三月,漁護署就一宗非法使用捕獸器的案件成功提出檢控及定罪,罰款1,500元。
 
(三)一般而言,市區的邊陲及郊野範圍會有較大機會發現非法設置的捕獸器。為打擊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活動,漁護署會不時巡邏郊野範圍,特別是過往曾經發現捕獸器的地點。在巡邏時如發現捕獸器,漁護署會即時移除,並在該位置貼上使用狩獵器具會觸犯法例的警告告示。同時,署方會作跟進調查,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向違例者提出檢控。由於捕獸器大多放置於人跡罕至的郊野範圍,並有機會已放置一段時間,而且難以預計涉案人士何時會出現,因此對搜集證據及跟進調查,造成一定困難。
 
  除派員巡邏郊區外,漁護署亦會聯同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及愛護動物協會進行聯合行動,巡查一些非法設置捕獸器的黑點,亦會向附近市民派發單張以作宣傳,鼓勵他們如發現有非法狩獵活動,可向漁護署或警務處提供線索和舉報。由於有關地點一般範圍較廣闊,漁護署會研究如何利用科技(包括監視鏡頭的應用),以配合適當措施,加強輔助執法的工作。

(四)根據《條例》,任何人如未經許可而管有狩獵器具或利用該等器具捕捉野生動物,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如有關動物屬於《條例》指明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則最高可被判罰十萬元及監禁一年。現時的罰則已具有一定的阻嚇力,但在搜證及跟進調查工作方面的確有一定難度。漁護署會因應實際情況,檢視及調整執法策略,包括加強情報收集、研究如何利用科技進行監察、不定期進行突擊行動、加強宣傳教育等,以加強打擊非法狩獵活動。
 
(五)為打擊非法進口捕獸器,漁護署與香港海關(海關)一直保持聯繫,以堵截有關物品進入香港。若海關在清關過程中檢獲懷疑捕獸器,會將個案轉交漁護署作出跟進。
 
2021年6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