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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反對英國「香港半年報告」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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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強烈反對英國在六月十日發表的「香港半年報告」(報告)對香港的不實評論。
 
  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切合香港市民的利益,滿足維持香港繁榮穩定的需要,以及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一再表明會堅定不移地落實「一國兩制」政策,並已多次敦促外國各方停止插手香港事務。按國際法和不干涉的基本原則,外國政府不應企圖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
 
《香港國安法》
 
  發言人說:「報告中抹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評論完全不符事實,明顯地是採取雙重標準。任何客觀的人都會看到自《香港國安法》落實以來,對商業活動極為重要的穩定在香港社會得以恢復,國家安全在香港特區得到保障,市民可以繼續依法享有其基本權利和自由。」
 
  《香港國安法》維護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以及香港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然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的一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該《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香港國安法》明確訂明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定義嚴謹。奉公守法的人士不會誤墮法網。」
 
  「我們重申執法部門是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其執法行動,與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若指某些界別或專業的人或單位可以凌駕法律,實屬有違法治。」
 
檢控決定
 
  我們必須重申,所有檢控決定均是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檢控守則》明確指出檢控人員不應受任何涉及政治、傳媒或個人利益的因素影響。不論被告的政治理念或背景,律政司會以同等的尺度處理案件。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及繼續起訴。《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明確指出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獨立
 
  報告亦關注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權是《基本法》所規定的,亦受到《基本法》保障。正如《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九十二條亦明文說明香港特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法官的憲制職責是在行使其司法權力時,以法律為依據,別無其他考慮。法官這項職責並不會因應對政治爭議所引發的案件作出裁決,或案件涉及政治爭議,而有所改變。
 
立法會選舉
 
  特區政府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亦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及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在已終止的二‍○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選舉主任就12名獲提名人士作出提名無效的決定。選舉主任在其理據中,明確指出在決定獲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時,核心問題是他/她是否符合《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i)條的聲明要求,即是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及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公平、誠實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特區政府全力支持選舉主任依法行使法定職能。
 
  就押後立法會換屆選舉方面,市民的健康和福祉是任何負責任政府的首要考慮。香港特區政府已多次強調,押後二○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完全是基於公共衞生考慮。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就關於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明確了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該決定適用於在原定於二○二○年九月六日舉行的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被香港特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原定於二○二○年九月六日舉行的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在提名期結束前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失去參選資格的四位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合憲、合法、合理的安排,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完善選舉制度
 
  我們堅決反對外國政客對中央完善特區選舉制度的誤導性言論和別有用心的意圖。我們強調完善特區選舉制度是及時和必須的,反中亂港勢力在立法會製造混亂、癱瘓特區政府運作,甚至勾結外部勢力損害香港的安全和利益,沒有一個國家或政府會對上述危害視而不見。政府會繼續致力確保選舉在公平、公正和公開原則下舉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於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決定》),《決定》完全合憲、合法、合情、合理。中央今次從國家層面完善特區選舉制度,是為了堵塞現行制度的漏洞和缺陷,構建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與「一國兩制」實踐要求相適應、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讓香港重回正軌、撥亂反正。這次修改體現了幾個重要原則:
 
(一)嚴格依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三)增強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的代表性,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維護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及
 
(四)強化行政和立法之間的有效配合,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減少內耗和政治爭拗,使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能夠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和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
 
2021年6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0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