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聲明──巿民切勿進入維多利亞公園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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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發言人今日(六月四日)聲明,警方已引用《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4)條封閉維多利亞公園中央草坪、足球場和籃球場及通往該等地方的通道,禁止公眾人士進入。巿民必須遵守,否則違法。
 
  根據《公安條例》第17(4)條,警務人員如有理由相信公眾集會相當可能會在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規定下於任何公眾地方進行,可將通往該公眾地方及其鄰近的其他公眾地方的通道阻截和封閉一段其認為是必需的時間,以禁止公眾人士進入,藉以阻止該公眾集會的進行。《公安條例》第17A條亦訂明,任何人未經准許,明知而進入或逗留在已根據第17(4)條封閉通道以禁止其進入的公眾地方,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2個月。
 
  警方早前已根據《公安條例》禁止有團體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集會,而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在聆訊後,亦決定維持警方的決定。該集會屬未經批准集結。另外,任何人參與於其他地方舉行而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或13條的公眾集會或遊行(即受《公安條例》規管,而未獲得批准的公眾活動),也屬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保安局重申,任何人不得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集結,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如有任何人嘗試挑戰法律,包括《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公安條例》、《香港國安法》等,警方會採取果斷行動,嚴肅依法處理。



2021年6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