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資訊科技策略計劃」相關的附屬法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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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司法機構今日(六月四日)在憲報刊登九套與「資訊科技策略計劃」(計劃)相關的附屬法例,以提供法律框架,令法庭使用者能以電子模式在區域法院(區院)以及裁判法院的傳票法庭進行法庭事務。
 
  在該九套附屬法例當中,七套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五月二十五日訂立的附屬法例爲:
 
(一)《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指明電子法院)規則》;
(二)《法院程序(電子科技)(裁判法院)規則》;
(三)《法院程序(電子科技)(區域法院民事法律程序)規則》;
(四)《法院程序(電子科技)(區域法院刑事法律程序)規則》;
(五)《法院程序(電子科技)(區域法院)(電子費用)規則》;
(六)《法院程序(電子科技)(裁判法院)(電子費用)規則》;以及
(七)《〈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其餘的兩套附屬法例分別爲《2021年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費用)(修訂)規則》及《2021年區域法院規則(修訂)規則》,由區域法院規則委員會於五月二十五日訂立。這九套附屬法例將會於六月九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另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五月二十五日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第22條訂立《2021年刑事案件訟費(修訂)規則》。該套規則將會於適當時間提交立法會以審議通過。

  司法機構一直致力利用科技提升法院的運作效率。「資訊科技策略計劃」現正分兩期推行,而第一期分為兩個階段。就第一期第一階段而言,司法機構現正在區院以及裁判法院的傳票法庭推行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系統)。到了第一期第二階段時,該系統預期將會推展至終審法院、高等法院、裁判法院其餘的法庭及小額錢債審裁處。至於餘下的法庭及審裁處,司法機構計劃於第二期推行該系統。
 
  《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第638章)於二○二○年七月十七日制訂。該條例提供全面的立法框架,以致所有級別的法院最終均可使用電子方式處理與法院相關的文件。其主要特點包括:
 
(一)在一般情況下容許以電子方式將文件存檔或送交至法院;
(二)各方在互相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和接受文件的情況下,可以電子方式把文件送達另一方;
(三)在一般情況下容許以傳統人手簽署以外的方式,簽署與法院相關的文件,例如數碼簽署和電子簽署;以及
(四)賦予由法院發出的文件的打印本/打印本的副本適當的法律地位。
 
  第638章亦訂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藉附屬法例,規定關於電子科技的使用詳情和操作程序。提交立法會的九套附屬法例旨在規管或便利電子科技在第一期第一階段的電子法院(即區院以及裁判法院的傳票法庭)的使用。附屬法例所涵蓋的事宜包括: 可通過系統以電子模式送交的文件、電子簽署的使用條件及要求、以及電子支付費用及罰款。
 
  司法機構期望由二○二一年第四季開始分批在區院民事案件推行該系統,隨後於二○二二年在裁判法院傳票法庭及區院刑事案件推行。在有關立法程序完成後,與區院民事案件有關的附屬法例將在二○二一年十月一日實施。而《法院程序(電子科技)(裁判法院)規則》、《法院程序(電子科技)(區域法院刑事法律程序)規則》以及《法院程序(電子科技)(裁判法院)(電子費用)規則》,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適當時間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021年6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