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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調整若干抵港人士的檢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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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二日)宣布,若干抵港人士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的安排,將於六月三日作出調整。
 
曾逗留內地及澳門抵港人士的檢測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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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以加強從內地或澳門抵港人士的檢測要求。
 
  在二○二一年六月三日或之後到達香港,在抵港當天或之前14天只曾逗留內地或澳門的人士,無論經陸路口岸或機場抵港,相應檢測安排將調整如下(不適用於五歲或以下者):
 
  • 按「回港易」計劃抵港而獲豁免強制檢疫的人士,以及已完成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而須接受七天強制檢疫的人士,由現時抵港後接受兩次檢測,增至須在到達香港的第三天、第五天及第12天接受三次檢測;及
  • 未完成接種疫苗而須接受14天強制檢疫的人士,由現時抵港後接受兩次檢測,增至須在到達香港的第三天、第七天、第12天、第16天及第19天接受五次檢測。

  現時,所有按「回港易」計劃抵港的人士,均須於在抵港當天或之前三天之內接受檢測並取得陰性結果。而所有經機場抵港的人士,均須於抵港當天接受「檢測待行」,確認檢測陰性結果後方可離開。
 
  調整前後的相關檢測要求詳載於附件。政府亦會相應修改獲豁免強制檢疫人士的豁免條件,將抵港後的檢測納為豁免條件之一。

  抵港人士到達香港的天數以到達當天作第一天起計。例如,若抵港日期為六月三日,則第三天檢測應於六月五日進行,第五天檢測應於六月七日進行,第七天檢測應於六月九日進行,第12天檢測應於六月十四日進行,第16天檢測應於六月十八日進行,而第19天檢測應於六月二十一日進行。

  港口衞生人員會在受限於上述檢測規定的人士抵港時向其派發檢測樣本收集瓶。受檢人士須在指明檢測日期按指引使用該收集瓶,收集深喉唾液樣本,並於當天交回收集瓶作檢測。如有需要,有關受檢人士可委託親友在121間郵政局、醫院管理局47間普通科門診診所或20個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索取檢測樣本收集包。非接受檢疫人士(如經「回港易」計劃抵港)或已完成檢疫的人士亦可選擇於指明檢測日期到社區檢測中心進行檢測。受檢人士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並在訂明人員要求提供有關其進行指明檢測的資料時,提供有關電話短訊通知以供查核。

曾逗留台灣及新加坡抵港人士的檢測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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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當地疫情發展及確診個案涉及新變種病毒,政府早前宣布自五月十七日及五月二十一日起分別收緊曾逗留台灣及新加坡抵港人士的登機、檢疫及檢測要求,強制檢疫期由原先的七天(已完成接種疫苗人士)或14天(未完成接種疫苗人士)分別調整為14天或21天。
 
  為進一步降低輸入個案風險,政府額外要求於上述收緊檢疫措施前已經抵港的相關人士,須在完成原先七天或14天強制檢疫後接受第12天或第16天和第19天強制檢測,並在強制檢測獲確認為陰性結果前,留在其居住地點、私人處所或在檢疫令上指明的檢疫地點(下稱「逗留地點」)。
 
  隨着於收緊檢疫措施前抵港人士陸續完成強制檢疫及相關強制檢測,所有自五月十七日起曾逗留台灣及自五月二十一日曾逗留新加坡的抵港人士,強制檢疫及強制檢測安排將與曾逗留其他高風險地區的抵港人士一致,於完成強制檢疫後無須再留在逗留地點等候強制檢測結果,詳情如下:
 
  • 已完成接種疫苗的人士須於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14天,期間第三天、第五天及第12天接受三次檢測,其後七天自行監察,及於抵港第16天和第19天接受強制檢測;及
  • 未完成接種疫苗的人士須於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21天,期間第三天、第七天、第12天及第19天接受四次檢測。

  政府會相應更新相關強制檢測公告。任何人士就強制檢測安排有疑問,可於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致電熱線6275 6901查詢。

  政府會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強制檢測公告。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26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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