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一題:與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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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法律界人士反映,近年有不少與司法覆核相關的法律援助(法援)案件,未有按公平原則交由已列入《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名冊》)的大律師接辦。此外,部分案件涉及高昂的訟費,動輒數百萬元,需由公帑承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已列入《名冊》的(i)大律師和(ii)律師分別的數目,以及他們分別來自多少間大律師辦事處及律師事務所;
(二)過去三年,每年與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件的下述資料(以表列出):
(i)獲委派該等案件的大律師來自多少間大律師辦事處;旗下大律師獲委派案件最多的首五間辦事處分別接辦的案件宗數、
(ii)獲委派該等案件的大律師的最高、最低和平均年資、
(iii)該等案件按性質(例如涉及酷刑聲請、人權及《基本法》)劃分的數目、
(iv)平均每宗案件的審理時間,以及
(v)平均每宗案件招致的法援開支金額;及
(三)有否檢討與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件有否集中由某些律師/大律師接辦的情況;如有檢討而結果為有,有否改善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改善措施,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法律援助(法援)的政策目標,是確保所有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士,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法援條例》)規定,只有同時通過案情審查及經濟審查的申請人方可獲批法援。在法援獲批後,法律援助署署長(署長)可透過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內專業律師為受助人行事,亦可指派由署長或受助人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名冊》)內挑選的私人執業律師代為行事。當受助人根據《法援條例》自行提名律師,基於受助人利益的考慮,法援署一般會重視有關提名。不過,若法援署認為受助人所提名的律師並非適當人選,例如獲提名的律師由於過往的工作表現欠佳、曾遭其監管機構判處紀律處分,或訴訟所用語言等問題,可能會損害受助人在訴訟中的利益;又或受助人曾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重複或很遲才要求更換律師,法援署亦可拒絕有關提名。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一年三月,《名冊》內的律師人數為2 485名,而涉及的律師事務所數目為821間。《名冊》內的大律師人數則為1 171名。法援署沒有備存當中涉及多少間大律師辦事處的資料。
(二)(i)法援署沒有備存以大律師辦事處為基礎的法援個案委派數目。
(ii)獲委派處理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個案的大律師年資數據:
年份 | 最低年資 | 最高年資 | 平均年資(以所有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個案總數計算) |
二○一八 | 3 | 44 | 14.7 |
二○一九 | 3 | 36 | 15 |
二○二○ | 3 | 29 | 12.7 |
(iii)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個案的類別劃分:
年份 | 政府政策及相關事宜 | 入境事務(包括免遣返聲請) | 政府及其他機構的決定 |
二○一八 | 18 | 39 | 3 |
二○一九 | 13 | 65 | 3 |
二○二○ | 13 | 62 | 7 |
(iv)由於法庭審理案件的時間受多項因素影響,所以法援署在批出法援後,不會規定外委律師完成審理案件的時間,因此法援署沒有備存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個案的審理時間資料。
(v)
財政年度 | 與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件法律費用支出(百萬元) |
二○一八至一九 | 29.5 |
二○一九至二○ | 37.6 |
二○二○至二一 | 34.0 |
與司法覆核相關的案件法律費用的每年支出總金額為在該年度的所有相關支出,當中包括在該年度及該年度以前已批出案件的支出。法援署沒有備存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件的平均開支金額。
(三)法援署的委派準則規定每位律師接辦案件數目的上限。就民事法援案件而言,每位律師在過去12個月不得接辦超過35宗法援案件,而每位大律師則不得接辦超過20宗法援案件。就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個案,在過去三年,獲委派的律師及大律師的數據如下:
年份 | 與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件數目 | 獲委派法援案件的律師數目 | 獲委派法援案件的大律師數目 |
二○一八 | 60 | 17 | 22 |
二○一九 | 81 | 22 | 27 |
二○二○ | 82 | 15 | 25 |
法援署會密切監察受委派大律師和律師的工作表現,亦會適時檢視委派準則規定每位律師接辦案件數目的上限。
完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