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二十一題:迷你倉及舊式工業大廈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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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二○一六年發生導致兩名消防員喪生的九龍灣迷你倉大火後,政府立法提升迷你倉及其所在舊式工業大廈(工廈)消防安全,並加強執法。據報,現時仍有很多迷你倉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個迷你倉及所涉經營者的數目;該等迷你倉按所在工廈(i)位於的區議會分區和(ii)落成的年份劃分的數目;
(二)過去五年,每年消防處(i)巡查迷你倉的次數及(ii)就迷你倉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通知書」)的數目,以及後者按所涉違例事項劃分的數字(以表列出);有多少個已獲發「通知書」的迷你倉位於地契准許用途不包括作倉庫的用地上;
(三)過去五年,每年(i)迷你倉的經營者因違反消防安全相關法例而被檢控及定罪的宗數分別為何,以及被定罪者被判處的懲罰為何,及(ii)地政總署發現迷你倉違反地契的准許用途的個案宗數和跟進行動的詳情,包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警告信(俗稱「釘契」)的個案宗數;
(四)自《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第636章)於去年六月十九日實施以來,就提升舊式工廈消防安全的最新進展,以及已按該條例提升消防安全的工廈數目;及
(五)政府會否引入發牌制度,以加強規管迷你倉的經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自二○一六年六月起,消防處、屋宇署、地政總署等相關部門一直按照現行法例,對全港迷你倉內發現的違規情況採取執法行動,要求有關迷你倉營運者和業主盡快消除安全隱患,以改善迷你倉的安全水平。
經諮詢相關部門,我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巡查所知,現時本地有690間迷你倉,由約130家公司經營。
有關現時迷你倉所在地區(按區議會分區)的分佈如下:
區議會分區 | 迷你倉數目 |
中西區 | 38 |
東區 | 144 |
南區 | 38 |
九龍城 | 35 |
觀塘 | 76 |
深水埗 | 33 |
黃大仙 | 39 |
油尖旺 | 20 |
葵青 | 69 |
北區 | 11 |
沙田 | 57 |
大埔 | 14 |
荃灣 | 56 |
屯門 | 49 |
元朗 | 11 |
灣仔、離島、西貢 | 0 |
迷你倉總數 | 690 |
上述迷你倉所在工業大廈(工廈)的落成年份(按落成年份劃分)的資料如下:
迷你倉所在工廈的落成年份(註一) | 涉及工廈的數目(註二) |
一九七三年前建成 | 96 |
一九七四年至一九八七年建成 | 123 |
一九八七年後建成 | 30 |
工廈總數 | 249 |
(二)自二○一六年六月至二○二一年四月底,消防處已巡查共1 166間迷你倉(當中部分迷你倉已結業)。消防處根據《消防條例》(第95章)向927間迷你倉的營運者共發出3 154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通知書」)。消防處就迷你倉的按年巡查次數、發出「通知書」的數目及火警危險分類如下:
二○一六 | 二○一七(註三) | 二○一八 | 二○一九 | 二○二○ | 二○二一(註四) | |
巡查迷你倉次數 | 1 654 | 6 910 | 2 729 | 2 730 | 1 505 | 544 |
發出「通知書」的數目 | 994 | 1 845 | 135 | 103 | 51 | 26 |
「通知書」涵蓋的迷你倉火警危險種類(註五) | 二○一六 | 二○一七(註三) | 二○一八 | 二○一九 | 二○二○ | 二○二一(註四) |
(i)迷你倉貯存間隔的排列布局存在安全隱患 | 271 | 524 | 38 | 25 | 20 | 5 |
(ii)窗口遭阻塞/數量不足 | 269 | 524 | 39 | 25 | 12 | 4 |
(iii)消防喉轆系統覆蓋不足 | 94 | 117 | 5 | 9 | 3 | 3 |
(iv)出口和方向指示牌數量不足 | 247 | 451 | 27 | 25 | 11 | 7 |
(v)單位逃生門上鎖或裝有不合規格的門鎖 | 113 | 229 | 26 | 19 | 5 | 7 |
每年總數 | 994 | 1 845 | 135 | 103 | 51 | 26 |
另外,過去五年共186間曾獲發「通知書」的迷你倉的經營地點涉嫌違反相關地契條款,當中90間已結業。
(三)消防處、屋宇署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一直按照現行法例,對全港迷你倉內發現的違規情況採取執法行動,例如消防處會向迷你倉發出「通知書」,要求營運者於指定限期內消除有關火警危險;而屋宇署則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向迷你倉發出法定命令要求業主於指定限期內遵從有關命令。就此,消防處和屋宇署會檢視每宗個案的情況和進度,考慮延長遵從消防處發出的「通知書」及/或屋宇署所發出的法定命令的限期,以便迷你倉營運者及業主能完成相關糾正工程。而消防處和屋宇署亦會考慮對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通知書」及/或法定命令的迷你倉營運者及業主提出檢控。
消防處在過去五年已向247間未有遵從「通知書」的迷你倉營運者提出檢控,當中有37宗個案已定罪,共罰款$572,600。在屋宇署方面,該署已就17間未有遵從法定命令的迷你倉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當中有九宗個案已定罪,共罰款$199,995。過去五年相關的檢控宗數、定罪宗數及罰款總額表列如下:
不遵從消防處發出的「通知書」的相關檢控、定罪及罰款數字
二○一七(註七) | 二○一八 | 二○一九 | 二○二○ | 二○二一(註八) | |
檢控宗數 | 3 | 69 | 96 | 69 | 10 |
定罪宗數(註六) | 2 | 16 | 4 | 11 | 4 |
罰款總額(註六) | $40,000 | $239,000 | $95,000 | $164,400 | $34,200 |
不遵從屋宇署發出的法定命令的相關檢控、定罪及罰款數字
二○一七(註十) | 二○一八 | 二○一九 | 二○二○ | 二○二一(註十一) | |
檢控宗數 | 0 | 0 | 1 | 10 | 6 |
定罪宗數(註九) | 0 | 0 | 0 | 4 | 5 |
罰款總額(註九) | 0 | 0 | 0 | $127,170 | $72,825 |
在迷你倉違反地契的准許用途方面,自地政總署由二○一六年七月開始備存有關數字至二○二一年三月中,有238宗位於工廈內的迷你倉涉及違反地契用途的個案,該署已向有關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糾正違契用途,當中35宗已完成糾正;202宗個案的業權人未有於限期內糾正違契事項,地政總署已將警告信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並保留權利採取進一步行動;餘下一宗個案在跟進中。
(四)《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第636章)(《條例》)於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正式刊憲生效。《條例》旨在提升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圖則予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工業建築物的消防安全,以期為市民提供更佳的保障。就工業建築物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條例》的執行當局為消防處處長;而就工業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及建造而言,《條例》的執行當局為屋宇署署長。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分別就所規管的樓宇消防安全措施,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根據紀錄,大約有1 100多幢目標工廈受《條例》規管。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分兩階段執行該《條例》。在首階段,先會處理約400多幢於一九七三年三月或之前落成的目標工廈。下一階段會處理餘下約700多幢的目標工廈。
消防處及屋宇署於二○二○年第四季展開相關的執法工作,截至二○二一年四月底,已巡查18幢目標工廈,並已向三幢目標工廈的業主及佔用人發出「指示」,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期限完成有關改善工程。
(五)大部份迷你倉是位處工廈內。工廈須遵守大廈建成時適用的消防及樓宇安全規定。迷你倉的營運,亦不能違反地契規定,如果迷你倉設於商業或綜合用途樓宇內,亦有相應的法例監管消防及樓宇安全。在消防安全方面,消防處會根據《消防條例》(第95章)就迷你倉內的火警危險,向營運者發出「通知書」,要求進行改善工程以消除火警危險。在消防安全建造方面,屋宇署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就迷你倉內的逃生途徑、耐火結構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等方面的違規情況向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要求進行糾正工程,否則執法當局可根據相關法例提出檢控或採取其他執法行動。
在上述一直按照現行法例採取執法行動的基礎上,有不少業界人士已掌握相關規定的要求。截至二○二一年四月底,在現時營運中的迷你倉中,有216間已完全遵辦消防處發出的所有「通知書」,139間已完全遵辦屋宇署發出的所有法定命令,當中有99間同時遵辦兩個部門的要求;在近年新開業的迷你倉中,有104間完全符合消防處的要求,99間完全符合屋宇署的要求,當中68間同時符合兩個部門的要求。總括而言,現時本地690間迷你倉當中,有167間同時遵辦兩個部門的要求。政府相關部門會繼續按照現行法例,跟進有關迷你倉餘下待遵辦的要求,並對迷你倉內發現的違規情況採取執法行動。
註一:在一九七三年前,消防處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守則》)並沒有要求所有工廈裝設花灑系統。消防處在一九七三年發出通函,要求所有樓高多於兩層的工廈的營業範圍內須設有花灑裝置,但不包括公用走廊及樓梯。《守則》在一九八七年經修訂,要求所有的工廈如總樓面面積超過230平方米,便須安裝花灑裝置並覆蓋至建築物的樓梯、公用走廊及廁所,這個要求水平已很接近現行的《守則》,因此,我們把迷你倉所在工廈的落成年份按以上列表的三個類別劃分。
註二:部分工廈內設有多於一間迷你倉。
註三:在二○一七年,消防處巡查迷你倉的次數及發現的火警危險數字相對較大。這是由於消防處在二○一六年下半年至二○一七年年底,對全港約800多間迷你倉進行巡查。
註四:有關數字截至四月三十日。
註五:每張「通知書」涵蓋一種火警危險。因獲延長遵從的期限而再發出的「通知書」數目不重覆計算在內。
註六:有關數字未必涉及該年提出檢控的個案。
註七:有關巡查於二○一六年六月起開始,因此在二○一六年未有檢控和定罪個案。
註八:有關數字截至四月三十日。
註九:有關數字未必涉及該年提出檢控的個案。
註十:有關巡查於二○一六年六月起開始,因此在二○一六年未有檢控和定罪個案。
註十一:有關數字截至四月三十日。
完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