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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就抗疫措施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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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盧偉國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發出強制檢測公告(公告),規定指明類別或描述的人須於指定期限前接受強制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而訂明人員可作出強制檢測令(檢測令),規定沒有遵從公告下的規定的人在經修訂的期限前接受有關檢測。任何指明人士沒有遵從公告下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而該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任何人沒有遵從檢測令下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賦權衞生主任或獲授權人員,要求任何人提供或披露與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攸關的資料。任何人沒有遵從該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疫情爆發以來,(i)有多少人因沒有遵從公告而獲發定額罪款通知書,以及分別有多少人被裁定沒有遵從(ii)公告、(iii)檢測令及(iv)披露上述類別資料的要求,並按被定罪者受到的處罰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會否考慮修訂法例,以提高上述罪行的罰則,從而加強阻嚇力;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席捲全球,變種病毒於多個地區肆虐。雖然變種病毒個案暫未於社區廣泛爆發,我們絕不能掉以輕心,並須採取一切「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措施嚴控疫情,以及進一步增加防疫措施的精準度,力爭在得到廣大市民的支持和配合下,達致「清零」的目標。
   
  就盧偉國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加強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以達致「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可抑制病毒傳播,是特區政府抗疫策略中的重要一環。為進一步加強檢測力度,特區政府於二○二○年十一月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規例》),以提供法律框架,讓政府可以按疫情發展,藉於憲報刊登的強制檢測公告(公告),指明屬某類別或描述的人士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
 
  根據《規例》,違反公告人士可被定額罰款5,000元。如訂明人員有理由相信某人沒有遵從公告下的規定,接受指明檢測,則可於公告限期結束後的30日內,藉向有關人士送達書面命令(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接受檢測。違反強制檢測令人士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就違反公告而言,截至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衞生署共處理1 532張強制檢測令及251張定額罰款告票。至今並未有人因違反強制檢測令而被定罪的個案。
   
  另外,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
 
(i)如衞生主任/獲授權人員合理地相信任何資料為某人所知道、管有或控制,以及攸關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或識別和追蹤可能已經蒙受染上疾病的危險的人,則該衞生主任/獲授權人員可要求該人提供該資料。任何人沒有遵從衞生主任/獲授權人員的相關要求,或明知而向衞生主任/獲授權人員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以及
 
(ii)任何人在接受於執行專業實務過程中行事的醫生診治時,明知而向該醫生提供任何關於該人並攸關暴露於或染上疾病的風險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
 
  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截至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共有兩名人士因違反第599D章,分別於裁判法院被判處120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二)整體而言,大部分人士均有遵從公告及檢測令的要求接受檢測,或配合衞生主任或獲授權人員的要求提供資料,而上述違法行為屬個別少數情況。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違法個案的情況,並適時檢視相關措施及法例。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