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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公立醫院精神科病房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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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松泰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公立醫院的醫護人員沒有向院內精神科病房的病人及其家屬解釋《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中關於收容、羈留及釋放病人的條文,而僅在病房的不顯眼處擺放有關資料,令該等病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關於公立醫院精神科病房(精神科病房)的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i)自願入院病人入住精神科病房,以及(ii)公立醫院根據第136章把病人羈留在該等病房以作觀察或治療所涉的一般程序分別為何;
 
(二)過去五年,入住精神科病房的病人人次,以及當中分別屬下列情況的數目:(i)病人本人填交《自願留醫申請書》(《自願書》)、(ii)病人的監護人代為填交《自願書》,以及(iii)院方根據第136章的權力羈留病人以作觀察或治療,並按醫院名稱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有否措施確保轄下醫護人員在病人入住精神科病房時向他們清楚解釋第136章中關於精神科病房病人的收容、羈留和釋放的條文,並確保他們明白有關內容;如有,詳情(包括有關程序)為何;
 
(四)過去五年,病人被羈留在精神科病房接受觀察的最長及最短的日數分別為何;該等病人當中,其後(i)直接出院、(ii)在病人本人填交《自願書》後被界定為自願入院病人、(iii)在其監護人代為填交《自願書》後被界定為自願入院病人,以及(iv)根據第136章被證明為實證病人並留院一年或以上接受治療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醫院名稱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五)過去五年,精神科病房病人本人或其家屬代為作出的出院申請當中,獲批准及遭拒絕的宗數分別為何,並按醫院名稱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六)過去五年,醫管局收到多少宗關於市民在被誤導下同意入住精神科病房的投訴,以及醫管局如何跟進該等投訴,並按醫院名稱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七)醫管局現時處理精神科病房病人就下述事宜所作投訴的機制的詳情:(i)其主診醫生治療他們的方法或對其所作精神狀況評估,以及(ii)醫護人員違反第136章中關於羈留病人的程序;及
 
(八)過去五年,醫管局有否就病人入住精神科病房事宜向轄下醫院發出指引;如有,上次修訂該指引的日期為何,以及醫管局有否措施監督轄下醫院遵從該等指引;如沒有發出指引,原因為何,以及醫管局會否考慮發出有關指引,以加強管理病人入住精神科病房的行政工作?
 
答覆:
 
主席:
 
  就鄭松泰議員的提問,經諮詢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後,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般而言,現時有需要接受醫管局精神科住院服務的病人,會被送往醫管局轄下指定的精神病院。根據《精神病院(綜合)宣布令》(第136章,附屬法例B),指定的精神病院包括青山醫院、葵涌精神病觀察治療院、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精神病觀察治療院、新界東區精神科觀察治療中心及九龍精神科觀察治療中心。
   
  對於經醫管局的醫生評估後,認為有需要接受醫管局精神科住院服務並願意入院接受治療的病人,醫管局會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0條,要求病人(或其父母,如該病人在16歲以下)或其監護人簽署「自願留醫申請書」,申請書遞交醫院院長後,該院院長便可收納該病人為自願入院病人。
   
  另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基於病人本身的健康或安全,或是為保護他人著想,醫管局可向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申請將患有精神紊亂,而其精神紊亂的性質或程度,足以構成理由將他羈留在精神病院內至少一段有限的期間的病人羈留以作觀察。因《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被羈留在精神病院的病人,可透過《精神健康條例》第59B條,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覆核其個案。
   
  在過去五個年度,從上述途徑入住醫管局精神科病房的病人人次載於表一。
 
表一:以不同途徑入住醫管局精神科病房的病人人次
年度 二○一六/一七 二○一七/一八 二○一八/一九 二○一九/二○ 二○二○/二一
(臨時數字)
自行填寫及遞交「自願留醫申請書」的病人人次 9 850 9 650 10 010 9 100 8 970
由監護人代為填寫及遞交「自願留醫申請書」的病人人次 180 200 210 250 350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入院接受觀察的病人人次 3 180 3 320 3 320 3 330 3 600
備註:
1. 調整至最接近10的整數
2. 由於香港自二○二○年年初出現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醫管局已加強感染控制措施,亦因應疫情調整服務。因此,醫管局各類服務的服務量與以往年度相比,或會有所下降。 

  視乎病人的情況而定,入住精神科病房的病人的住院日數由單日至超過一年不等。醫生會不時評估病人的情況,並會為適合出院的病人安排社區復康等服務。過去五年,出院人次維持在每年約16 000至18 000宗。

  對於需要入住精神科病房的病人,醫護人員會向病人及其家屬闡述申請書的內容及相關精神科病房的運作情況,例如病人必須遵守的規則,以及離院的程序和安排等。此外,精神科病房的醫護人員也會為剛入院的病人作詳細講解,並會為他們提供住院須知及病人約章等資訊,以確保病人及其家屬明白有關的住院安排。

  精神科病房病人若對醫管局的服務有意見,包括對其主診醫生的治療手法或對其精神評估有不滿意的地方,可向醫管局作出投訴。
   
  醫管局設有兩層機制處理公眾人士對轄下醫院的投訴。按照第一層機制,所有投訴會首先由相關公立醫院處理。醫院的病人聯絡主任接獲個案後,會交由有關部門跟進及了解事件,並在完成調查後將結果回覆投訴人。若投訴人不滿醫院的調查結果及回覆,可向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即第二層投訴機制)。公眾投訴委員會為醫管局轄下的委員會,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為醫管局獨立、公平及公正地處理及審議所有上訴。

  過去五個年度,醫管局各聯網有關市民投訴被誤導入住精神科病房的數字載於表二。
 
表二:有關被誤導入住精神科病房的投訴數字
聯網/年度 二○一六/一七 二○一七/一八 二○一八/一九 二○一九/二○ 二○二○/二一
港島東聯網 0 0 0 0 0
港島西聯網 0 0 0 0 0
九龍東聯網 1 0 1 0 2
九龍西聯網 1 0 0 2 3
九龍中聯網 0 0 0 0 0
新界東聯網 0 0 0 0 1
新界西聯網 0 0 0 0 0
總數 2 0 1 2 6
 
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上訴個案 0 1 0 1 1

  醫管局不時就各病房(包括精神科病房)的運作及管理事宜發出指引,以加強病房的管理。醫管局會繼續密切留意精神科住院服務的運作安排,並在有需要時作出適當的改善。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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