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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聲明──市民切勿參與或宣傳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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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九日)聲明,警方已就五月三十日舉行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和六月四日舉行的公眾集會作出禁止和反對。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在聆訊後,決定維持警方的決定。此集會及遊行即屬未經批准集結,任何人不得參與,或作宣傳或公布,否則會觸犯法例。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A條,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屬犯法,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12個月。此外,參與有關活動亦可能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即「限聚令」)訂明的進行受禁群組聚集的相關罪行。

  法庭最近就兩宗未經批准集結案(二○一九年八月十八日及八月三十一日的公眾集會及遊行)的裁決顯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不論涉及暴力與否,均屬犯法。涉案人等最終被判處不同的監禁刑期。

  保安局提醒市民,不可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集結。如有任何人嘗試挑戰法律,包括「限聚令」、《公安條例》、《香港國安法》等,警方會依法嚴肅處理。
 
2021年5月29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2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