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應有關《2021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會損害醫生專業自主的不正確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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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繼續承認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所承認的專業團體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政府透過制訂或修改法律的方式去訂明醫生執業的資格的權力,與相關專業團體(即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兩者在《基本法》框架下,並不互相抵觸。
政府就引入非本地培訓港人醫生建議的《條例草案》,維持醫委會繼續作為審核和頒授專業醫生執業資格和規管醫生的專業團體,以及現有醫生註冊包括循執業資格試及有限度註冊等途徑。《條例草案》只加入特別註冊作為新途徑,擴闊可申請註冊為醫生的合資格人士範圍,日後特別註冊醫生亦一如其他註冊醫生,須向醫委會申請註冊,同時受到醫委會的紀律監管及《醫生註冊條例》規管。一旦涉及投訴成立的專業操守問題,醫委會亦有權力對有關醫生進行紀律處分。《條例草案》不會減損醫委會的法定地位及其處理本港執業醫生的註冊和紀律規管角色。
就成立特別註冊委員會以訂定非本地醫學院頒授的認可醫學資格名單,政府尊重醫委會的法定角色,經審慎考慮後認為特別註冊委員會適宜設於醫委會的架構之下。《條例草案》建議,十名特別註冊委員會成員中,有六位即過半數指定為醫學界的翹楚人士,充分彰顯政府對醫生專業的重視。其餘四位成員中三位必須是醫委會成員,亦即醫委會在特別註冊委員會有四位成員(包括醫委會主席及三名醫委會成員),在委員會內有足夠代表性。特別註冊委員會一如其他醫委會轄下委員會,向醫委會匯報其工作。將特別註冊委員會設於醫委會之下不會影響醫委會的權力。
至於有個別人士指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向特別註冊委員會發出指令是嚴重損害專業自主,我們強調《條例草案》下,特別註冊委員會負責訂定非本地醫學院頒授的認可醫學資格名單,而局長只會在涉及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就委員會執行其職能而發出指令,委員會的權力不會因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發出指令而改變。舉例而言,如果委員會在一段合理時間內都未能制定認可醫學資格名單,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向委員會發出指令,要求委員會在指定時間內完成制定有關名單。
政府再次重申,香港現時以至可見將來整體缺乏醫生人手是不爭的事實,希望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界能支持有關法案,讓更多非本地培訓的港人醫生盡快回流,在公營醫療系統為市民服務。
完
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28分
香港時間17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