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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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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在過去接近兩個月的日子裏,經過立法會和特區政府以至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今天終於迎來《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特區政府今次完善選舉制度可說是進入最後階段,這必成為香港特區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實踐的重要里程碑。在此,請先容許我感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決定》)小組委員會及《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議員,以及各位委員、立法會秘書處及法律顧問在這段時間的不懈努力和辛勞付出,讓法案委員會在兩個星期內進行了12次、共約37小時的密集式會議,加上小組委員會早前進行了五次、約10小時會議,法案委員會終於完成這項幾近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順利完成了對這條涉及八條主體法例和24條附屬法例的《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並於本年五月七日向內務委員會報告,支持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我亦感謝立法會以及不同的團體和人士就《條例草案》向我們提供很多寶貴的意見。

  政府自《決定》頒布以來,透過不同的宣傳手法向社會各界傳遞完善選舉制度是讓香港重回「一國兩制」的初心和正軌,從制度上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並有利於促進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的信息。除了大量印發詳細介紹完善選舉制度的背景、理據和《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內容的小冊子外,政府特設了一個有關完善選舉制度的網站,不斷提供更新的資訊,讓社會大眾掌握我們這項十分重要工作的進展情況。此外,政府亦作了其他宣傳措施,包括電視短片、宣傳橫額和各式媒體廣告等。

  行政長官和各司局長一共舉行了過百場與社會各界的解說會和座談會,並接受了多個傳媒訪問和派發了超過10萬本宣傳小冊子。另外,行政長官亦親自主持了40場「選委界別分組面面觀」特輯,透過與來自40個界別分組的嘉賓討論完善選舉制度,向公眾深度解說這項完善選舉制度工程和其重要性。

  由多個建制派政黨及地區社團組成的「撐全國人大決定完善選舉制度連線」,在三月發起簽名運動呼籲市民支持修例,共收到超過230萬個簽名,數字顯示市民普遍歡迎人大今次的《決定》。

  事實上,在特區政府公布《條例草案》以來,社會的整體反應都是正面的,認為《條例草案》把完善選舉制度的安排具體化、清晰化,充分體現廣泛代表性、均衡參與原則,更符合香港整體利益及實際情況,推動香港民主穩步前行。《條例草案》對選舉安排作出多項優化,反映政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照顧選民需要。

  這部長達六百頁的《條例草案》,準確、完整地反映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的基本原則,以及完全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內容,可以說是為實施了二十多年的特區選舉制度,進行一次全面的檢視和制度的完善。一談到選舉,很多人可能只會關心誰可以參選、誰可以投票,誰不能參選、誰不能投票,過去個多月的討論都集中在這些細節。但歸根到底,這次選舉制度的完善離不開「一國兩制」的初心,香港的憲制秩序和近年出現的實際情況。
 
  香港回歸祖國24年,「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既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也是為了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也是「一國兩制」的核心要義。可惜,過去多年,香港某些人完全無視中央對香港這套基本方針政策的初心,反而利用中央的誠意和包容,不斷做出損害國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這種情況在過去幾年尤為明顯及突出,令「一國兩制」受到嚴重衝擊,香港的繁榮穩定面對前所未有的挑戰。反中亂港分子對抗「一國」、挑戰中央的全面管治權,甚至提出「自決」、「港獨」主張,二○一九年「修例風波」引發的「黑暴」,不但令這些反中亂港的分子肆無忌憚,視法治如無物,更助長他們利用議會平台和議員身分試圖阻撓特區政府的運作,顛覆政權,一些外部勢力更是明目張膽的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為這些人撐腰打氣、推波助瀾,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無論是從憲制秩序、香港實際情況,以至維護國家安全,現時這套制度都必須加以糾正和完善。

  特區的政治體制從來都是中央事權,而選舉制度更加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完全合憲、合法、合情、合理。中央今次從國家層面完善特區選舉制度,是為了堵塞現行制度的漏洞和缺陷,構建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與「一國兩制」實踐要求相適應、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讓香港重回正軌、撥亂反正。這次修改體現了幾個重要原則:

(一)嚴格依照《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的《決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確保香港特區的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三)增強選舉委員會(選委會)和立法會的代表性,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維護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及

(四)強化行政和立法之間的有效配合,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減少內耗和政治爭拗,使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能夠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

  這次選舉制度的修改方案提出之後,西方輿論、本地反對派批評方案是民主「倒退」、扼殺香港市民的投票權,甚至更誇張地指摘這是「一國兩制」的終結。這些毫無根據的惡意批評完全漠視香港過去幾年出現的議會以至社會亂象;對部分立法會議員公然勾結外部勢力,鼓吹制裁香港的事實視若無睹;對反中亂港分子有組織性地企圖以「攬炒」推翻特區政權的事實置若罔聞。任何地方都絕不能容忍這種危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惡劣叛逆行為發生。香港的選舉制度必須重回「一國兩制」的正確軌道上才可繼續前行,這是對香港民主制度的優化和發展,最終是希望達致良政善治,讓「一國兩制」走得更穩、行得更遠。

  今年三月十一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高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決定》是根據《憲法》、《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所作出,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在三月三十日通過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根據《決定》第七條,特區政府應當依照《決定》和修改後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修改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

  行政長官其後公開表示,特區政府的落實工作可分為三大部分,一是進行本地立法,二是做好公眾解說,三是在少於一年的時間內辦好三場公共選舉。在本地立法方面,特區政府可說爭分奪秒,於四月十四日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是根據《決定》和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就完善選舉制度以及其他改善公共選舉安排作出所需的法例修訂,主要包括重新構建選委會、更新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相關事宜、更新立法會的組成及其產生辦法、更新成為行政長官選舉、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的資格、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和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以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等。

  完善選舉制度的核心內容是重新構建選委會並賦予它新的職能。在組成方面,選委會由1,200人增至1,500人,由五個界別組成,分別為「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新增的第五界別除了包括原有的港區人大代表和港區政協委員外,亦加入了五個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代表,這些代表熟悉和了解國家事務,有利於在選委會中強化國家元素,把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香港利益有機結合起來,有助香港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同時,界別分組的劃分亦有所調整和優化,納入了更多的界別分組,旨在配合香港的社會和經濟情況的發展,另外亦進一步增加了代表基層利益的聲音,更能體現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這些在本港實際情況下,更有利於發展優質的民主。

  在職能方面,選委會獲賦予兩項新的重要職能,除了原來負責提名和選舉行政長官外,亦負責選舉40名選委會界別的立法會議員,以及參與提名立法會議員所有候選人。此舉是為了強化立法會的代表性,體現均衡參與,確保立法會顧及不同界別的利益和訴求,同時能夠將不同界別、團體和地區的利益與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結合起來。未來的立法會,將會更具以香港整體利益為依歸的基礎。

  在完善後的選舉制度下,選委會界別分組和功能界別的組成將會有所改動,我們需要根據修訂後的登記資格進行選民登記工作,以編製和發表選民登記冊。為此,考慮到社會的意見,《條例草案》訂明二○二一年七月五日為特別選民登記限期,讓新合資格和受影響的個人提交選民登記申請,包括:(i)合資格登記成為選委會當然委員的個人;(ii)合資格在任何界別分組登記的個人和團體;(iii)合資格在新設立、或登記資格被改動的功能界別登記的個人和團體;以及(iv)不再具有資格在其原來的界別分組或功能界別登記,但符合其他登記資格的現有投票人和選民。《條例草案》亦對有關的選民登記工作、程序和限期作相應修訂,包括編製和發表各本選民登記冊、提出申索及反對的時間等,以趕及即將舉行的數場公共選舉。再者,在完善選舉制度後,選委會界別分組、立法會和區議會三場公共選舉的日期均會集中在十一至十二月期間。因此,我們無需繼續現時為區議會及非區議會選舉年訂立兩套選民登記程序的做法,《條例草案》會取而代之為二○二二年選民登記周期起,訂立一套選民登記程序的恆常日期。

  此外,因應過去公共選舉的實際情況,社會上亦有不同的聲音和訴求,希望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能優化現有選舉的種種安排。就此,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聯同選舉事務處和律政司檢視了現行規管各項選舉安排的相關法例。參考了選管會在二○二○年十月九日向行政長官提交的報告書和社會的各種意見,在《條例草案》中引進有關改善公共選舉安排的法例修訂,包括在公共選舉的派發選票程序中引入電子選民登記冊、優化查閱和編製選民登記冊的工作以及為有需要的選民在公共選舉中設立關愛安排等。我們亦建議賦權總選舉事務主任要求獲政府補助的學校及非政府機構借出其物業以供在公共選舉設立投票站及點票站;亦建議取消在選舉呈請未獲處置前,暫緩發放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的財政資助的規定,使未受呈請影響的參選人得以盡早獲發資助。

  在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過程中,議員亦就個別條文及選舉安排細節進行了深入的討論,表達了不少寶貴的意見,我們認為不少建議值得採納,稍後我會就這些建議動議修正案。在此,我希望就議員比較關注的事項作出扼要說明和回應。
 
  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較過往更清晰地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例如列明了選委會各界別分組的席位數目以及具體產生辦法等。《條例草案》推出後,焦點便落到選委會不同界別分組,或立法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組成。不少議員關注政府納入各個選委會界別分組的團體投票人或立法會功能界別的新組成方式及選民基礎的準則。我希望藉此機會再次重申,特區政府在考慮有關組成時,已全面慎重地按照三項重要原則作出有關決定,包括:(1)在相關界別分組有廣泛代表性、(2)與相關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以及(3)符合「愛國者治港」的原則。而在考慮個別團體是否符合上述準則時,我們亦已徵詢相關政策局和部門的意見。政府明白部分選委會界別分組/功能界別的建議組成方式及選民基礎未必能令所有議員和相關持分者完全滿意,亦理解部分社會人士完全滿意在整體的席位數目增加的同時,但自己所屬的界別影響力卻有所下降;亦有人可能會不滿修例後失去了原來擁有的選委票。正如我在法案委員會多次重申,我們希望議員、大眾理解,完善選舉制度是為了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以及提升香港特區的治理能力,從而確保香港長治久安,長遠繁榮穩定。在選委會組成和產生辦法的整合過程中,個別席位數目或選民基礎的增減是無可避免的,政府已盡力按照三大標準原則在社會不同階層、界別和團體作出合適平衡。

  《條例草案》的另一重點,是按《基本法》附件一和二,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資審會)。行政長官於四月十三日的記者會上已公開承諾,把資審會的組成擴展至愛國、獨立和沒有政治聯繫的社會領袖,以進一步增加資審會的公信力。就此,我將動議修正案,將資審會的人數上限從五人增加至八人,並修訂行政長官除了委任主席及二至四名官守成員外,須同時委任一至三名非官守成員。

  另外,有議員認為《條例草案》有關資審會方面原來的草擬方式不夠清晰。因應委員的提議,我將動議修正案,加入新訂條文,訂明「對資審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選舉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或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有關修正可以更準確、整全的反映《基本法》附件一、二的精神,避免產生疑問。

  此外,議員曾提出意見,認為應在法例中指明資審會可要求候選人、獲提名人等提供任何其他資料,當中包括有關人士是否擁有外國國籍或外國居留權、是否與外國政治組織有聯繫、曾否接受該等組織的款項等。我們認為現時有關條文的草擬方式可為資審會提供最大的靈活性,容許資審會在考慮候選人、獲提名人等的提名是否有效時,可要求他們提供任何其他資料。待《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政府會就須收集的資料類別情況徵詢資審會的意見。

  另外,有議員關注若擔任指明職位的人為公職人員而不符合登記為當然委員的資格時,其替補的安排為何?按照《條例草案》規定,若指明人士不符合擔任當然委員的資格,他可指定一名在該團體擔任職位的人士登記為當然委員,有關指定人士的登記表格亦須由指明人士簽名作實。此規定與議員所建議的做法,即必須由指明人士作出指定安排是一致的,有關團體亦無權作出指定的安排。
 
  提名方面,根據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二,所有立法會候選人均須獲10至20名選委會委員提名,並須包括選委會全部五個界別各自兩至四名選委的提名。有關選委會委員提名立法會候選人的安排,經考慮議員的意見後,我將會提出修正案,致使每名選委會委員將能以其不同身分在提名表格簽署提名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和選委會界別參選人;在不違反《基本法》附件二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為有權提名候選人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提供更大的靈活性。

  另一個議員關注的問題,是有關終止立法會選舉的程序問題。根據現時法例,如在某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舉提名期結束後至選舉日期間,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去世,或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則選舉主任須宣布選舉程序終止的安排。有議員認為,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可能會派出有可能喪失獲有效提名資格的人士參選,又或在獲得有效提名後,故意做一些會令其喪失提名資格的行為,旨在觸動擬議終止選舉的安排,試圖令選舉終止而破壞立法會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選舉。正如我們在法案委員會中解釋,有關政策原意主要是在「雙議席單票制」下,避免選民可能因為個別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至選舉日期間去世或喪失資格,而失去選擇其屬意候選人的機會。但因應議員的關注,我將動議修正案,訂明如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至選舉日期間去世或喪失有效的提名資格,有關的選舉程序將不會終止。

  同時,因應議員的要求,我亦將動議修正案,訂明如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在選舉當日,在選舉投票結束前逝世或喪失獲提名的資格,任何界別或選區的選舉程序均不會終止。

  至於規管破壞選舉行為方面,《條例草案》的第336條旨在於《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加入新的條文以指明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有議員關注擬議新訂條文內容可能令人誤墮法網,並曾建議條文應清晰指明煽惑行為須具備操縱、破壞選舉的意圖。經考慮議員的意見及建議後,政府認為,要舉證一個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人,同時具有「操縱、破壞選舉」的意圖,在實際執法時或會出現相當困難。若此罪行要求控方證明「操縱、破壞選舉」的意圖,很有可能令政府不能依據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效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因此,我們不建議在該條文中列明相關意圖的規定。

  我稍後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會提出合共369條修正案,除上述主要關注事項外,我們亦吸納了法案委員會以及社會上收集到的意見,決定修訂《條例草案》的部分內容。當中包括在立法會當屆任期完結日與選委會的組成日或選委會舉行補選的日期相隔多於12個月的情形下,在立法會換屆選舉前將舉行選委會界別分組補選;將特別選民登記限期延後至二○二一年七月五日,並擴大其適用範圍;把香港紅十字會從選委會醫學及衞生服務界界別分組的指明職位及指明實體除名等,稍後我會再作詳細解釋及介紹。《條例草案》的各項修訂及修正案已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支持。

  我在此再次感謝議員和社會各界對完善選舉制度的關注及支持。完善選舉制度、修補法律漏洞及缺陷,將為「愛國者治港」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使「一國兩制」的實踐重回正軌、行穩致遠,鞏固特區憲制基礎,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政府將致力於良政善治,與社會各界一同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達致長治久安。

  主席,我動議恢復二讀《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希望議員支持並通過二讀《條例草案》及我稍後動議的修正案,以落實新選舉制度,讓政府盡快就緊接而來的三場選舉開展籌備工作。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2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