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動議的369項修正案,主要是因應法案委員會及法律顧問的意見而提出的,而法案委員會亦對有關修正案表示支持。
 
  我現在會扼要解釋修正案所涵蓋的12個主要政策事項及其修正的目的。
 
(一)理順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資審會)的組成及職權,訂定行政長官除了委任主席及二至四名官守成員外,亦須同時委任一至三名非官守成員;明確規定資審會將負責在憲報上刊登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名單的公告;以及只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下成立一個資審會負責確認選舉委員會(選委會)委員、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參選資格。此外,在本地法例中亦會明確訂定特區政府須就資審會的組成向中央人民政府備案,以彰顯資審會的憲制地位及其在候選人資格審查制度以至整個完善選舉制度中承擔的重要職能;
 
(二)在條例中指明資審會根據國安委(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就候選人資格作出決定,不得提起訴訟,以免引起任何不必要的疑問;
 
(三)考慮到有意見指不應限制選委會委員(選委)運用其不同身分在立法會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提名不同候選人,我們提出指明選委可以不同身分在多於一份提名書簽署為提名人。換言之,每名選委可以不同的身分在提名表格簽署提名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及選委會界別的參選人;
 
(四)因應飲食界功能界別的選民人數的最新估算,我們提出修訂相關條文,把飲食界功能界別納入其中一個須優先登記的功能界別;
 
(五)參考現時為行政長官補選作出的安排,我們提出修訂,若立法會當屆任期完結日與選委會的組成日或選委會舉行補選的日期相隔多於12個月,則應在立法會換屆選舉前舉行選委會界別分組補選;
 
(六)為提供更多時間讓新符合資格的個人和團體以及受影響的現有投票人/選民處理其選民登記事宜,我們提出修訂,將特別選民登記限期延後至二○二一年七月五日。同時,我們建議擴大其適用範圍,涵蓋有資格在會計界、中醫界、法律界和科技創新界四個界別分組獲提名為選委的人士,讓他們亦可以在七月五日的特別登記限期或之前,提交地方選區的選民登記申請;
 
(七)修訂終止選舉程序的要求,訂明如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至選舉投票日之前逝世或喪失獲提名的資格,有關的選舉程序不會終止,令有關安排與選委會界別一致。另外,亦會訂明如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在選舉當日選舉投票結束前逝世或喪失獲提名的資格,有關的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及選委會界別選舉程序亦不會終止;
 
(八)優化在選委會界別中央投票站的投票及點票安排,並同時指定選委會界別投票站為選票分流站,在投票結束後,我們會先把地方選區選票按選區分類,再運送到各選區的大點票站,與該票站的地方選區選票混和後再一併點算;
 
(九)提高收取政府補助的學校及非政府機構不遵從總選舉事務主任要求其借出物業作為投票站及點票站的罰則,即把原建議的港幣10,000元罰款額上調至50,000元,以提高有關罰則的阻嚇力;
 
(十)修訂有關團體投票人/選民委任獲授權代表的安排,更明確規定須由該等投票人/選民的管治單位作出有關獲授權代表的委任,方為有效;
 
(十一)為更準確反映政策原意及有關界別的實際情況,我們提出修訂,以調整會計界及酒店界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和立法會旅遊界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資格。就會計界界別分組而言,加入有關的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必須在提交投票人登記前的三年內進行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工作,方符合登記資格;而酒店界界別分組和立法會旅遊界功能界別方面,則刪去法例上的「持牌」要求;
 
(十二)因應香港紅十字會的要求,把香港紅十字會從選委會醫學及衞生服務界界別分組的指明職位及指明實體除名,並以「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主席」取代成為該界別分組的指明職位。
 
  主席,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介紹上述修訂,並獲得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支持。我懇請議員支持這些修正案。多謝主席。



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