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今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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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條例》)今日(五月二十一日)正式刊憲生效。
 
  《條例》旨在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中,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規定,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條例》清晰訂明了「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的涵意、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明確宣誓要求、劃一監誓人的安排、完善處理違反誓言的情況的機制,以及就相關情況在公共選舉中加入參選限制。
 
  「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公職人員的基本義務和責任,《條例》進一步確保有關公職人員明確理解他們的憲制責任,並保障只有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此基本要求的人才能出任相關公職。
 
  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對維護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進一步確立『愛國者治港』原則有重大意義,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特區政府相關政策局及部門會按《條例》的規定,落實相關的宣誓安排,包括有關區議員宣誓的事宜。



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