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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出席撲滅罪行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答問全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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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五月十七日)出席撲滅罪行委員會會議後,在添馬政府總部會見傳媒的答問全文:
 
記者:你好,局長,想問黎智英凍結資產一事,有兩方面,當局根據甚麼理由懷疑壹傳媒的股份及三間公司是罪行相關的財產?如何懷疑可能會被調離香港?第二,近日有報道指七一前蘋果日報會被取締,當局可否證實有否這個取締計劃?依據為何?會否視蘋果日報為顛覆性的政治組織呢?以及會否影響新聞自由?
 
保安局局長:根據國安法之下所制定的細則,當保安局局長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些資產是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行的財產,我可以以書面發出一個凍結通知。我是充分考慮了我掌握的資料後作決定的。我在此強調,危害國家安全是嚴重的罪行,政府必然會嚴厲執法,追究到底,打擊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我們會嚴厲使用法律的有效手段,確保這些行為會面對法律的制裁,而凍結資產是重要的措施,確保我們能防範及制止這些嚴重的罪行。對於個別組織,我們會如何處理,如果這個組織在香港的法律有相關的條文處理,我們是會依法處理。另外,這次我們所採取的行動,是依據法律去打擊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與新聞工作沒有直接的關係。任何人從事任何工作都必須守法,當有違法的行為,特別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我們必然會嚴厲依法處理,確保這些罪行得到法律的懲治。
 
記者:想再問局長其實凍結黎智英資產的理據是甚麼?可否詳細談談?是否可以理解為以後犯國安法的話,都會有可能被凍結資產?另外,民陣未提交所有資料,警方指其可能涉嫌違反《社團條例》,是否會用相關條例取締它?如果它不提交,會有甚麼後果?最後一題,國安處蔡展鵬處長其實現在的調查結果如何?會否考慮更換處長?因為他是經過資格審查才能進入國安處工作,這是否代表國安處的資格審查當中有些問題?
 
保安局局長:國安法之下所訂的細則清楚說明,我充分考慮資料之後,如果我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關資產是相關罪行的資產,我是可以發出書面通知以凍結其資產。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我亦肯定地告訴你,我們必定以嚴厲的執法措施去打擊。所以,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者個人,在適當及需要的時候,我們必然會採取可能凍結其資產這方面的措施,因為凍結其資產以確保其資產不可以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是我們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必然會作出的一些措施。
 
  第二,涉及個別組織,我們如何處理,在此我不作公開評論。
   
  有關一位警務人員一些不當(行為)的指控,而警務處現作出調查,我覺得最重要的是作出一個全面、公平、公正的調查。在調查之前,任何評論都是不適宜的。另外,剛才你的問題似乎已經有一個揣測性的自我判斷。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應該讓這個調查完結之後,了解清楚才再作評論。
 
記者:想問今次是第一次以國安法名義去凍結私人的資產,我想問今次凍結資產涉及的款項有多少?可否說明具體懷疑用作干犯甚麼國安罪行?當中涉及甚麼行為?是甚麼理由需要凍結資產?第二,想問今次凍結的款項是否涉及《蘋果日報》的股份﹖是否變相打壓《蘋果日報》的運作?有傳會取締《蘋果日報》,局方會否有這個計劃?謝謝。
 
保安局局長:在我作出凍結(資產)的通知之後,有關人士不可以處理有關資產。至於資產的細節,我在此不會公開。而事實上,有關案件亦進入了法律程序,所以行動的細節不適宜公開。
 
  第二,黎智英已經被香港警務處國安處起訴了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些已經在法庭提案,所以有關的罪行就是危害國家安全,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外部勢力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另外,個別媒體運作是個別媒體自己運作的事情。在此我必須清楚講述,任何涉及違法的行為,特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我們會嚴厲打擊,包括利用法律上所賦予的權力,我們絕不姑息。對於某一個組織,如果香港有法律監管其行為,我們一定依法處理。
 
記者:請問現時黎智英還未被法庭定罪,但已被政府凍結數以億計的財產,這是否與《基本法》第六條的保障私有財產有衝突呢?變相香港的私有產權的保障被大幅削弱?第二個問題,如果最後黎智英被判無罪,政府是否有責任去賠償因為錯誤凍結資產導致的損失呢?第三個問題,剛才局長已重複多次國安法的細則,實施細則內說只要有合理理由懷疑就可以這樣做,但請問合理理由是以甚麼為基礎呢?局長是否應有責任和公眾去講清楚?
 
保安局局長:首先有關凍結資產,我們對於無論是犯罪得益或是對違法行為的一些融資,凍結資產是一個國際公認、有效打擊或防範這些「洗黑錢」或對違法融資的犯罪行為。而我們有一個財務行動特別組織,這國際組織亦要求所有成員國家或地方去用有效的措施去凍結一些犯罪得益,或對恐怖活動的融資,以及一些違法行為的融資,去予以凍結。這目的是為了防範、制止及懲治有關的違法行為,這與私有財產是沒有關係。因為在法律下,有法律條文清晰說明哪一種情況之下是屬於涉及違法行為的資金,應該有措施去確保這些資金不會變成違法行為的資金或犯罪得益的。而我們亦有法庭的程序去充分確保行使這些權力是合乎法律的規限。另外,剛才我講得很清楚,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所以防範、制止和懲治是必須的。如果我們發現有足夠的理由去行使這些權力的話,我們必然會行使,以確保我們達到採取有效措施去防範、制止和懲治有關罪行和有關資金這方面的工作。第三,這件案件亦開展了司法程序,行動細節不適宜公開討論。
 
  多謝各位。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21年5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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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出席撲滅罪行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