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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工作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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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介紹《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修訂工作的開場發言:

主席:
 
  今天我很高興有機會向委員會介紹政府計劃就《私隱條例》作出的建議修訂,以打撃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並就此徵詢委員的意見。

  近年社會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猶如將個人資料武器化,不但侵犯無辜市民的私隱及造成心理傷害,更影響社會和諧、製造矛盾、令社會分化。自二○一九年六月至二○二一年四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接獲及主動發現超過5 700宗關於「起底」的投訴個案,並曾297次主動聯絡18個相關網站、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移除5 905條涉及「起底」的連結,反映「起底」行為十分猖獗及惡劣。為杜絕此歪風,我們建議對《私隱條例》作出修訂,以打擊「起底」行為,更好地保護市民大眾的個人資料私隱安全。

  為有效針對性地打擊「起底」行為,我們建議三方面的修訂:(一)在《私隱條例》中加入針對「起底」行為的罪行;(二)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和檢控的權力;和(三)賦予私隱專員法定權力要求糾正涉及「起底」的內容。
 
  目前《私隱條例》中並沒有特別針對「起底」行為的條文,我們建議在條例中引入特別針對「起底」行為的罪行,並就罪行的範圍、構成罪行的元素,以及保障人士等作出具體修訂建議。建議修訂的第64(2)條,由資料使用者改以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公開其個人資料為其中一個犯罪的元素。「起底」罪行需包括以下元素:(一)任何人在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二)意圖或罔顧該項披露是否會令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威脅、恐嚇、騷擾或心理傷害;及(三)該項披露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心理傷害,該人即屬犯罪。此外,今次修訂同時擴闊第64(2)條涵蓋的範圍至造成資料當事人的家人蒙受心理傷害,藉此針對性地處理「起底」內容對資料當事人及其家人(如其配偶或子女)所帶來的創傷,加強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有關建議已經充分考慮到私隱專員在過往處理「起底」行為時面對的實際困難及條例的限制。為反映「起底」個案的嚴重性,我們建議觸犯「起底」罪行,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第二方面,我們集中加強理順私隱專員處理「起底」個案的法定權力,特別是建議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和檢控的權力。目前私隱專員在處理「起底」個案時往往需要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及律政司考慮作出檢控。有關修訂建議可以令到私隱專員在調查懷疑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個案時,有權要求任何人士提供相關資訊、文件或物品,以及回答私隱專員提出的問題。此外,私隱專員亦可以向法庭申請手令,以進入處所搜查和檢取文件或物品,以協助調查搜證。就檢控方面,我們建議私隱專員亦能以其名義,循簡易程序就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個案作出檢控,而較為嚴重而須循公訴程序提出的檢控,則依然會交由律政司處理。我們相信賦予私隱專員這些權力能加快調查和執法力度,以有效跟進並打擊「起底」行為。
 
  最後,「起底」行為往往對資料當事人以至其家人造成傷害。我們建議修訂條文使私隱專員能夠有效迅速糾正被不法披露的個人資料,以加強保護市民大眾。參照目前《私隱條例》中發出執行通知的做法,我們建議私隱專員可以向任何人士發出糾正通知,要求在指定時間內糾正「起底」內容,以減輕「起底」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心理傷害。由於網絡沒有地域限制,在修訂後私隱專員將會有權向在香港提供網絡平台服務予香港居民的任何人士送達糾正通知,指示該網絡平台糾正「起底」內容。此外,在過去社會上亦曾出現針對特定人士或群體作出的「起底」行為,我們建議私隱專員亦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以阻止這些「起底」事件在社會出現或蔓延。
 
  主席,我歡迎委員就以上的修訂建議提出意見。為爭取時間,我們目前已聯同律政司着手進行法例的草擬工作,目標是在本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打撃「起底」罪行的修例草案。多謝主席。 
 
2021年5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0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