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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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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四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
   
  立法會在四月二十八日通過《2021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以收緊三項在《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附表5訂明的空氣質素指標(指標),包括二氧化硫的24小時指標和微細懸浮粒子的一年及24小時指標(見附件),並為新指標生效前已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獲發環境許可證的指定工程項目提供過渡安排。
   
  《生效日期公告》旨在訂定二○二二年一月一日為《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
   
  環境局發言人表示:「若立法會通過《生效日期公告》,新的空氣質素指標將於二○二二年一月一日生效。為了保存環境影響評估體系的完整性和跟隨以往更新空氣質素指標時的安排,那些在新指標生效前已根據《環評條例》獲發環境許可證的指定工程項目,如在新指標生效日期起計的36個月內提出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我們將會按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實施的指標作為審批標準。」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五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21年5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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