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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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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動議的修正案,分別修正《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21及26條。
 
  相關的修訂主要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就有關酬金等待遇安排作出的修訂。我現在簡略說明修正案的目的。
 
  首先,修訂《條例草案》第21(2)及26(2)條,該等條文訂明了《條例草案》建議一旦律政司司長以有關立法會議員/區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為由,提出法律程序,則有關議員即時自動暫停職能和職務,直至法庭對有關的訴訟有最終決定。
 
  有法案委員會委員認為,既然有關議員在暫停職務期間已經不得行使職能或履行職務,不應享受相應待遇亦屬合理,亦更貼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第二(一)條所提,「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雖然我們認為原本的《條例草案》已可藉立法會/區議會既有的權力或行政安排處理有關事宜,但我們不反對進一步明確政策原意。因此,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21(2)及26(2)條,以在《立法會條例》第73(2C)條及《區議會條例》第79(2C)條加入條文,明確有關議員在暫停職務期間「不得享受任何相應待遇」。
 
  其次,我們亦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21(3)及26(3)條,以訂明若某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或《區議會條例》第79條提出的法律程序,獲證明於某日開始喪失以議員身分行事的資格,則他由該日開始不再有權享有任何相應待遇。這是因應法案委員會委員建議作出的修訂,與《解釋》及《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的規定和精神相符。
 
  另外,因應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的建議,我們亦對《條例草案》第26及26(2)條作出技術修訂,以確保在該條文中行文用字的一致性。
 
  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介紹上述有關的修訂,法案委員會委員亦支持我們的建議。我懇請委員支持這些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1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