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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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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藉此機會感謝《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張宇人議員,以及各位委員、秘書處及法律顧問所作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
 
  我亦感謝立法會以及不同的團體和人士就《條例草案》向我們表達寶貴的意見。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要準確落實《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其《解釋》以及《香港國安法》中對公職人員宣誓的規定,確保有關公職人員明確理解他們的憲制責任和要求,並保障只有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基本要求的人,才能出任相關公職,貫徹「愛國者治港」這個原則,讓「一國兩制」能夠行穩致遠。
 
  《條例草案》的主要修訂範疇包括:(一)解釋法例中「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二)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三)明確宣誓要求;(四)劃一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作為相關公職人員的監誓人;(五)完善處理違反誓言的情況的機制;及(六)就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的人加入參選限制,以彰顯誓言的莊嚴。
 
  在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過程中,我們欣悉議員及公眾普遍支持政府盡快落實《條例草案》,亦就個別條文及執行細節進行了深入的討論,表達了不少寶貴的意見。在此,我希望就議員比較關注的條文和事項作出扼要說明和回應。
 
  首先,參照《解釋》、《香港國安法》及《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的規定、過往法庭判決和選舉主任處理提名時所得經驗,《條例草案》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了「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透過六項正面清單及九項負面清單行為,令相關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更加明確和客觀。
 
  議員對有關的要求亦作出了不少建議和提問。我希望重申,正、負面清單只是為了使「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有更清晰的定義,本身並不會施加任何刑事法律責任或帶來法律後果。某人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仍須交由相關的執法主體在考慮了個案的相關事實、證據和情況後作出判定。在加入有關定義後,正好讓有意或已經出任相關公職的人士也能更加清楚明白、掌握相關要求。
 
  《條例草案》引入了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不少議員關注,《條例草案》通過後的相關安排。經徵詢民政事務總署,我現簡略說明有關情況。
 
  若《條例草案》順利獲得通過,條文將於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刊憲當日生效。在原定於二○二○年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共有四名現任區議員被選舉主任裁定為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就該四名區議員而言,根據《條例草案》建議新增的第24 (2A)條,他們在《條例草案》生效後即喪失出任議員的資格。因此,在《條例草案》生效後,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須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2(1)條在21天內,公布他們自《條例草案》生效日期起喪失出任議員的資格。
 
  至於其他區議員,民政事務局正研究如何落實相關的宣誓安排,包括宣誓的方式、地點、日期等。初步計劃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在取得行政長官授權後作為監誓人。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民政事務局會盡快公布區議員宣誓安排的詳情。
 
  未能依法宣誓的人將即時喪失出任區議員的資格。《條例草案》亦已規定區議員的誓言必須符合法定要求,包括真誠、莊重。就剛才有議員關注監誓人是否有足夠權力裁定宣誓是否有效的問題,我在此再次重申,監誓人絕對有權、有責,在考慮各宣誓相關因素後,裁定有關宣誓是否有效,若監誓人裁定某區議員宣誓無效,有關人士將即時喪失出任區議員的資格。
 
  當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的宣誓獲確認有效並正式就任後,《條例草案》亦加入條文,處理任何人在任期內作出違反誓言的行為。《條例草案》建議一旦律政司司長以有關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為由,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或《區議會條例》第79條提出法律程序,則有關議員即時自動暫停職能和職務,直至法庭對有關的訴訟作出最後決定。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的階段中,議員對上述安排有相當的討論,剛才亦有議員認為律政司司長獲賦予權力過大,甚至有行政、立法不對稱等言論。我們在此再次重申,條文旨在反映《解釋》及《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的相關規定。如任由一名因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被提起法律程序的議員繼續在議會內,行使和執行重要的職能及職務,與《解釋》及《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的精神極不相符,甚至可能影響或損害香港的整體利益。別忘記,在《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中清楚列明,議員若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條件,一經依法定罪,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這是很清楚說明「一經」及「即時」。我相信人大常委會的原意是不希望這個情況繼續在議會內拖延,希望做到刻不容緩,不應姑息及容忍該情況。因此,我認為現時的安排是更貼合人大常委會的原意,是恰當而對稱,亦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
 
  為作出適當平衡,《條例草案》亦已包括以下條文,以保障有關議員的利益,包括議員有權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解除該項暫停;及為有關法律程序設立「越級上訴機制」,不服原訟法庭判決的一方,在取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許可後,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加快相關司法程序的終局決定。
 
  有關法律程序須由律政司司長提出,方會有暫停職能/職務的情況。我希望強調,律政司司長在考慮是否提出有關的法律程序時,必定是以公眾利益為依歸,會嚴格按照法律所授予或施加的權利和義務行事,議員無須過於憂慮。
 
  另外,在考慮了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後,我稍後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會提出修正案,處理兩項有關酬金等待遇的安排,以進一步明確政策原意。一是訂明有關議員在暫停職務期間,不應享受相應待遇。二是訂明若法庭裁定某議員在某天已喪失資格,他亦應自該天起喪失享受相應待遇的資格。上述的修正案都已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支持。
 
  另外,亦有議員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關注有關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宣誓安排。相信不少議員亦已留意到,我們已經在《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中加入了相關的規定。
 
  主席,為了讓我們可以早日落實及完善有關公職人員宣誓規定,確保「愛國者治港」,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回應社會各界的關注及訴求,我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動議的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1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