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疫情引發的僱員權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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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法例,正接受檢疫的人士在檢疫期內不得離開檢疫地點,而正接受醫學監察人士在監察期內的行程亦受一定限制。勞工處曾呼籲僱主,如其僱員因接受檢疫或醫學觀察而缺勤,應給予他們放取有薪病假。然而,有市民指出,由於「因接受檢疫或醫學監察而缺勤」不是《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放取病假理由(即「因受傷或患病而不適宜工作」),有僱主要求該等僱員放取無薪假期或扣減他們享有的有薪年假。關於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引發的僱員權益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獲發《檢疫令》或《醫學監察通知書》的政府僱員在有關期間會否被視為獲批特許缺勤;

(二)勞工處會否就上述的僱員權益問題制訂相關指引,以加強保障僱員的權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自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本地確診感染COVID-19並面對經濟困難的合資格香港居民可申請一筆過5,000元的津貼,政府會否擴大該項津貼的範圍至包括所有獲發《檢疫令》或《醫學監察通知書》的人士,以補償他們蒙受的有關經濟損失;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決策局後,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如衞生主任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傳染病接觸者,該衞生主任可藉書面命令,對該人作檢疫,直至衞生主任認為該人不再具傳染性為止;或衞生主任認為該項檢疫可由醫學監察代替為止。在檢疫期間,任何人不得在未獲衞生主任的書面准許下離開該人被檢疫所在的地方。違犯有關規定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衞生署會安排有關人士在指定檢疫中心進行檢疫、接受醫學監察及檢測。在檢疫期完成後,有關人士離開檢疫中心時,會獲衞生署發出入住檢疫中心的相關證明文件,文件內載有有關人士接受檢疫的日期和是否有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情況等,亦會因應受檢疫人士的要求,提供病假證明書。

  另外,衞生署亦會向《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及《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下獲豁免接受強制檢疫的人士簽發醫學監察通知書,相關豁免人士須依指示進行醫學監察,如佩戴口罩、留意身體狀況及每天量度體溫等;但有個別類別的獲豁免人士,須根據相關要求進行自我隔離及接受測試。

(一)公務員事務局已發出指引,如果政府僱員應衞生署指示需接受強制檢疫,其所屬部門可按個別情況考慮批准該員工特許缺勤而無需扣減假期。

(二)《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及《僱傭條例》(第57章)分別就僱員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染病(包括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和非因工染病(包括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提供保障。以後者而言,若然僱員非因工染病,只要獲發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註一),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或有關僱傭合約的條款,向符合資格(註二)的僱員支付疾病津貼。縱使有關僱員並未完全符合領取疾病津貼的條件,政府亦鼓勵僱主體恤和諒解有關僱員的情況,作出彈性處理,包括讓有關僱員放取有薪假期。

  此外,《僱傭條例》有關僱主發放有薪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皆各有明確的規定。以有薪年假為例,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並須至少在年假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則例外。

  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的情況,勞工處已就僱主和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相關責任和權利制訂參考資料。僱主和僱員可透過勞工處網站(www.labour.gov.hk)參閱相關資訊。

註一:適當的醫生證明書是指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其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以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註二:根據《僱傭條例》,相關資格包括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並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放取的病假不少於連續四天及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

(三)政府現時為本地確診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合資格人士提供一筆過5,000元恩恤現金津貼,目的是消除可能受感染人士對接受病毒檢測的疑慮,減少他們對因檢測確診而須住院治療引致經濟困難的擔心;故此,申請人必須是現時受僱但不享有有薪病假或自僱人士,並因須在公立醫院留院治療2019冠狀病毒病而令收入減少及面對經濟困難。在這前提下及經平衡各方面的考慮,政府現階段沒有打算將津貼擴展至其他人士。



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