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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因工感染COVID-19的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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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健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有僱員因工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後死亡,但其僱主拒絕承認補償責任,亦未有按《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向勞工處呈報。關於因工感染COVID-19的僱員補償,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二○年一月至今,勞工處接獲多少宗僱員因工感染COVID-19而根據第282章申索補償的個案;當中屬(i)致命、(ii)由僱主主動呈報和(iii)由僱員或其家屬呈報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及

(二)第(一)項所述的個案當中,有多少宗已獲僱主承認補償責任並作出補償,以及該等補償的詳情,包括(i)致命個案的平均補償金額,以及(ii)其他申索個案的僱員獲批放取工傷病假的最長、最短及平均日數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僱員如非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染病(包括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並獲發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註),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或有關僱傭合約的條款,向僱員支付疾病津貼。這些個案無須根據《僱傭補償條例》向勞工處呈報。

  在二○二○年一月至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勞工處共接獲541宗懷疑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僱員補償個案,當中包括兩宗致命個案。在接獲的541宗個案中,有528宗個案由僱主主動向勞工處呈報,餘下13宗個案則由僱員通知勞工處跟進。

  上述大部分個案在向勞工處呈報時,均未能確定有關僱員是否在工作期間或是從其他源頭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故此僱主需時自行調查或待勞工處協助搜集醫事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就個案是否屬工傷的可能性給予意見。

註:適當的醫生證明書是指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其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以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二)就第(一)項的541宗個案,有115宗個案因不同原因僱員撤銷申索/未繼續索償/確認僱主沒有《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撤銷申索/未有繼續索償的僱員大多向勞工處表示,在病假後身體已完全康復,故無須繼續索償。

  另外有79宗個案已確認為工傷個案,相關僱主須承擔僱員補償責任。在這79宗個案中,有63宗個案正有待完成病假跟進手續及/或僱員傷勢穩定後進行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評估(即判傷);五宗個案其後因不同原因僱員撤銷申索或未有繼續索償(已包括在上段所述的115宗個案內);及11宗個案在僱主根據勞工處處長發出的補償評估證明書支付補償款項後已獲解決(當中不涉及致命個案)。已獲解決的11宗個案涉及僱員因工傷而須缺勤的期間由零至40日不等,平均日數為23日。

  勞工處正積極跟進/處理其餘的352宗個案(包括兩宗致命個案)。
 
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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