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負責管理祖堂的三名司理沒有遵從危險斜坡修葺令被罰款六萬元
****************************
  負責管理祖堂擁有的一幅土地的三名司理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危險斜坡修葺令,上周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合共六萬元。

  有關案件涉及位於元朗私人地段的兩幅斜坡及一幅擋土牆,共長約九十米,高度約五至六米不等。鑑於有關斜坡及擋土牆可能變得危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A條向有關土地擁有人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要求在命令發出日期起計兩個月內委任一名認可人士及一名註冊岩土工程師統籌及監督按照獲屋宇署批准的補救工程建議,並須於七個月內完成有關工程。

  有關土地擁有人曾委任認可人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跟進該危險斜坡修葺令,惟被委任的認可人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未能於合理時限內完成所須的工程,儘管期間屋宇署不斷重複發出催辦通知書。其後,該認可人士的名字從認可人士名冊中刪除,但土地擁有人並沒有委任另一名認可人士繼續跟進所須的工程。屋宇署遂向該三名司理提出檢控,他們於四月三十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罰款二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五月六日)說:「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危險斜坡修葺令是嚴重罪行,並可導致嚴重後果,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他表示,該署會繼續就未獲遵從的危險斜坡修葺令採取執法工作,以保障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b)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7A條送達予有關人士的危險斜坡修葺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目前為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
 
2021年5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