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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危險品法例修訂周五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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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有關安全空運危險品最新規定的法例修訂建議將於星期五(五月七日)刊登憲報,並於五月十二日提交立法會。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五月五日)指出,《2021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附表16)令》及《2021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修訂)規例》旨在把國際民航組織的最新規定納入本地法例。有關規定載於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技術指令》)的新版本(即二○二一至二○二二年版)。

  新版本《技術指令》的主要修訂包括︰

(一)飛機經營人、付運人及貨運代理人所僱用員工的危險品培訓要求,由現行以分類為本模式改為以能力為本模式,目的是通過提供重點培訓以訓練稱職的員工;以及

(二)空運危險品的一些技術規定,包括某些危險品的分類、包裝、標記和標籤作出修改,例如修訂鋰電池標記的尺寸;新增指引,以便付運人和貨運代理人在空運鋰電池之前,評估該電池是否損壞或有缺陷;以及新增規定,容許危險品包裝容器可印有多於一個已通過設計型號測試的標記。

  發言人說:「我們已就法例的修訂建議諮詢航空業界,並獲業界支持。」

  上述法例修訂擬於二○二一年七月二日開始生效。
 
2021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