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就恢復二讀辯論《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感謝剛才發言的議員,我尤其感謝《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葛珮帆議員,以及各位委員、秘書處及法律顧問所作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

  我亦在此感謝立法會、不同團體及人士在過去數年一直向保安局,包括透過立法會的保安事務委員會、「跟進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有關事宜小組委員會」,以及法案委員會,表達對《條例草案》及如何處理免遣返聲請的問題提出寶貴的意見。

  正如我在去年十二月向立法會動議二讀時強調,政府一直有決心處理免遣返聲請的問題。在過去數年,保安局及入境事務處(入境處)針對處理聲請的不同階段已經落實多項措施,包括源頭堵截、加快審核聲請和上訴、加快遣返,並且同時加強打擊黑工等執法行動。

  各項措施亦已取得一定進展。當中,非華裔非法入境者較高峰期大幅減少超過七成(由二○一五年每月平均318人減少至二○二○年每月平均的93人),新接獲的聲請數目也減少約八成(由二○一五年每月平均421宗減少至二○二○年每月平均的102宗);而等候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處理的上訴個案亦由高峰期的超過6 500宗大幅減少至大約1 600宗,並預期最快可在今年完成處理剩餘個案。

  儘管如此,我們仍然面對不少挑戰。因為疫情的原因,過去一段時間的公費法律支援服務受到影響,因此現時積壓了約960宗聲請人正等候入境處完成審核其個案,另有600多宗聲請尚未展開審核程序。另一方面,現時有超過11 000人雖然聲請及上訴均已被拒絕,但因為不同原因仍然逗留在香港,當中包括約8 800人已經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正等待法庭處理。

  面對上述持續的挑戰,特別是要避免非法入境及聲請的數字再度大幅回升,以及聲請人濫用程序阻礙審核及遣返工作,我們有必要加強現有的措施,並進一步理順法律框架。《條例草案》將改善多方面的措施,讓政府更有效處理不同層面的問題,包括透過改善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和防止不同的拖延手段,並同時改善上訴委員會的程序和職能,以及加強在源頭堵截、執法及遣送和羈留聲請人方面的各項措施。

  主席,在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過程中,我們欣悉議員及公眾普遍支持政府盡快落實《條例草案》,亦就個別條文及執行細節進行了深入的討論,表達了不少寶貴的意見。因應委員會的意見,我稍後亦會就強化羈留措施方面動議提出修正案。

  《條例草案》的條文眾多,我在此不贅,但會就幾項修例作扼要說明。在討論的過程中,我們知悉部分議員和團體關注防止聲請人拖延審核程序的相關法例修訂,例如授權入境處可指定聲請人以某一種語言溝通,能否符合法庭定下的高度公平標準。就此,我重申《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既有效堵塞漏洞,亦會繼續達至高度公平標準,例如有關語言方面,建議的修訂條文生效之後,入境處仍會繼續為有需要的聲請人安排即時傳譯服務。而當聲請人以上述理由為拖延審核的藉口時,條文便可讓入境處有效應付有關情況。

  剛才鄭松泰議員的發言中,提及有關這個權力,我表示反對,並且對於他身為法案委員會委員已經聽了政府多次的解釋,亦仍然掌握不到當中的道理,表示不能接受。我們提出這項條例的修訂,原因是因為過往曾經有聲請人堅持要用一些極為罕有的部落方言去溝通,而我們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人是理解其他語言。因此,我們引入新的條文,如果入境處或者上訴委員會合理地認為該聲請人能夠理解某個語言,並且能夠以該語言溝通,入境處或者上訴委員會可以指示該聲請人以該語言作溝通。而事實上在法案委員會上我們亦提出,德國及英國均有類似的做法,所以我對於鄭松泰剛才有關這方面的發言是不能接受。

  我亦想藉這個機會再次指出《條例草案》之下有關賦權保安局局長就運輸工具提供乘客資料訂立規例的條文,是為了執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新訂的要求,這要求是參與的國家與地區成員須推行預報旅客資料系統,現時已實行的國家和地區已有90多個,包括澳洲、加拿大、英國、美國等。特區政府推行的預報旅客資料系統要求航機提供乘客資料及可指示航機不能運載某人,是針對前來香港而非離開香港的航機,並不會對香港居民的出入境自由有任何影響。《條例草案》如果獲得立法會通過,保安局局長可制定規例以實行預報旅客資料系統,包括入境處可要求航空公司不准運載個別人士前來香港的權力。政府是需要另行制定附屬法例,並經過立法會審議通過。附屬法例將訂明所針對的航機只適用於前來香港的航機,並會說明系統的具體細節及法律要求,包括要求航空公司在航機來港前向入境處提供乘客資料,以及授權入境處可要求前來香港的航機不准運載個別人士前來香港。香港法例必須符合《基本法》,而《基本法》第三十一條保障香港居民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政府確定《條例草案》所有條文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這點我們已多次向立法會和公眾清楚解釋,並且記錄在不同立法會會議中。

  就預報旅客資料系統的實際運作,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已有建議的標準及相關指引可供我們參考。我們亦會參考其他地區的做法和經驗,仔細研究系統在香港的整體運作安排。相關的研究由入境處進行,包括就系統的運作和要求與航空業界溝通。規例中會訂明系統的具體細節和法律要求,例如需要提交旅客資料的航機類別、所需的旅客資料詳情及格式等。當有關規例有具體的建議時,政府定必會盡快向立法會提交作討論。

  對於有人及團體故意歪曲條文,指稱會限制香港居民的出入境自由,以不符事實、煽動情緒的言語及標籤,散播謠言,蠱惑人心,保安局已在較早前多次發出嚴正聲明,予以譴責,以正視聽。

  主席,處理免遣返聲請是一項持續且重要的工作,《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政府行政機關能夠以更有效和更堅實的法律基礎去處理聲請不同層面的問題。至於聲請人藉司法覆核拖延遣返的問題,我們明白司法機關仍要處理大量有關的司法覆核申請個案,我們在這方面正積極與司法機關保持溝通,並予以配合,以助解決這些問題。

  主席,我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動議的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