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與資助出售房屋相關的公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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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早前有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青泰苑的居民向本人求助,表示一段位於毗連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範圍內的公用鹹水管爆裂,令該屋苑的鹹水供應暫停。根據水務署的紀錄,該段鹹水管的維修和保養責任屬房屋署,而非按一般情況,屬有關屋苑的業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多少個資助出售房屋屋苑的範圍內有非供有關屋苑居民使用的公用設施(例如地下管道),並按屋苑名稱列出該等公用設施的種類及其維修和保養責任誰屬;
 
(二)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向資助出售房屋準買家提供的銷售資料有否列明(i)有關屋苑範圍內有否非供該屋苑居民使用的公用設施、(ii)該屋苑範圍外有否供該屋苑居民使用的公用設施,以及(iii)該兩類公用設施的維修和保養責任誰屬;該等公用設施的維修和保養責任誰屬是否清晰;如否,房委會會否與相關政府部門釐清;及
 
(三)會否成立專項基金,用以支付資助出售房屋屋苑範圍內非供有關屋苑居民使用的公用設施的維修和保養開支;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麥美娟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年十二月底,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循資助出售房屋計劃及租者置其屋計劃出售的屋苑/屋邨約有260個。一般來說,若屋苑範圍內有提供予非屋苑居民使用的公用設施,或有供該屋苑居民使用而位於屋苑範圍外的公用設施,相關資訊會在該屋苑的政府租契(地契)內列明。我們沒有中央備存這方面的資料,但業主可透過土地註冊處查詢相關物業的地契及大廈公契(公契)條款,以了解個別屋苑/屋邨的管理及維修保養責任。
 
(二)房委會在銷售資助房屋時,一直有向準買家提供項目的資料。自二○一三年(註),房委會在銷售新發展項目時提供的項目資料包括在售樓說明書列出項目的公共設施、公眾休憩用地、斜坡維修等資料,以及公契及批地文件摘要等。批地文件摘要會列明發展項目按地契規定需要提供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維修責任。換句說話,如屋苑的地契規定業主需負責維修位於屋苑範圍內而供非該屋苑居民使用的公用設施,或位於屋苑範圍外而供該屋苑居民使用的公用設施,則批地文件摘要會有所列明。房委會亦會於售樓說明書提醒準買家,應在參與選購單位前,自行聘請屬意的律師行代表他們進行買樓交易,以便能夠向他們提供獨立意見及就買樓交易有關的風險、權利及任何其他事宜提供意見。
 
(三)房委會的資助出售房屋與一般私人物業無異,受到《建築物管理條例》及相關條例和規定、地契及公契所規管,日常的管理事務由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委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地契、公契及相關條例執行。這些屋苑的地契及公契清楚訂明業主的權責,其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須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管理及維修保養的責任,因此我們認為毋須成立專項基金處理有關事宜。
 
 註:《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於二○一三年實施;第2部第2至第8分部的規定不適用於房委會興建的發展項目,當中包括售樓說明書所需提供的資料。儘管如此,房委會的政策是在銷售新發展項目時,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的要求提供項目資料。至於二○一三年之前銷售的資助房屋(包括出售給原租戶的租者置其屋單位),就銷售項目提供的資料有不同做法,難以一概而論。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