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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小型屋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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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業強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小型屋宇政策,18歲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權一生一次以優惠條件獲批建一間小型屋宇(俗稱「丁屋」)。然而,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二○一九年四月八日就一宗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作出裁決後,政府暫停接收和處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興建丁屋的申請。上訴法庭在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就針對該案件的判決所提上訴作出裁決,裁定小型屋宇政策下的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均屬《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合法合憲。政府隨後在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恢復接收和處理上述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十年,每年政府(i)接獲、(ii)批准、(iii)拒絕及(iv)處理中的興建丁屋申請宗數分別為何,並按上述三種批出丁屋契約的方式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年份 免費建屋牌照 私人協約 換地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二) 第(一)項所述被拒絕的申請按原因劃分的數字;如沒有有關數字,會否作出統計;
 
(三) 分別在(i)二○一九年四月八日至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期內,以及(ii)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及以後,向政府提交而尚待處理的興建丁屋申請宗數,並按上述三種批出丁屋契約的方式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 有何措施加快審批興建丁屋的申請?

答覆:
 
主席:
 
(一) 過去十年,各類小型屋宇申請的統計數字載列如下:
 
年份 免費建屋牌照方式(註一至四) 私人協約方式(註一至四) 換地方式(註一至四)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二○一一 1736 935 667 4330 629 89 368 2482 9 17 7 83
二○一二 2074 935 681 4834 553 159 496 2230 63 27 13 111
二○一三 2012 836 664 4828 520 147 290 2240 34 28 26 108
二○一四 2031 980 818 6228 457 109 358 2256 34 25 17 85
二○一五 1944 848 817 6528 583 125 432 2180 20 16 14 92
二○一六 878 728 707 6911 396 104 362 2148 23 26 11 86
二○一七 785 720 782 6301 309 74 268 2171 35 24 11 76
二○一八 973 724 751 5981 372 86 326 2173 5 20 3 69
二○一九(註五) 1637 547 674 6396 517 13 133 0 21 5 8 23
二○二○(註五) 814 277 553 7091 0 0 11 0 0 1 3 22

註一:(i)接獲的小型屋宇申請數目、(ii)批准的小型屋宇申請數目、(iii)拒絕的小型屋宇申請數目、及(iv)截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處理中的小型屋宇申請數目。

註二:由於每年接獲的申請不一定於同年完成處理,在年內批准、拒絕和處理中的申請個案宗數,未必對照該年接獲的申請個案宗數。

註三:項目(iii)的數字包括申請人自行撤銷小型屋宇申請的宗數。

註四:項目(iv)的數字並不包括已接獲而正待處理的申請。

註五:因應原訟法庭於二○一九年四月八日就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頒下的裁決,地政總署於二○一九年四月八日至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期間暫停接收和處理以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興建小型屋宇的申請。

(二) 一般而言,小型屋宇申請被拒的主要原因包括申請人並非申請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有關地段涉及土地業權/地界問題或相關註冊程序尚未完成、有關申請未能符合其他政府部門規管制度的技術要求等。地政總署現時沒有就小型屋宇申請被拒的原因備存統計數字,但會積極考慮就將來被拒的申請作出有關統計。

(三)地政總署於以下兩段時間期間接獲的小型屋宇申請宗數分項數字,載列如下:
 
  免費建屋牌照方式 私人協約方式 換地方式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至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1670 0(註六) 1(註六)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至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70 30 0

註六:因應原訟法庭就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頒下的裁決,地政總署於二○一九年四月八日至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期間暫停接受和處理以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興建小型屋宇的申請。因此,在此期間接獲的小型屋宇申請並不包括上述兩類申請。

(四)地政總署處理每宗小型屋宇申請個案所需的時間,不盡相同,視乎每宗個案的複雜程度,例如是否涉及地方人士反對、土地業權或地界等問題,或是否須先行符合其他規管制度的要求等。地政總署會透過與鄉議局的恆常溝通渠道,持續檢視小型屋宇申請的審批情況,按需要研究簡化審批程序以縮短處理時間。
 
2021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