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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法律行業的自我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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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鈞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底,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律師會)根據相關法例介入一間律師行(該行)的營運。該行的業務隨即終止,而該行的所有款項由律師會以信託方式持有。該行在終止業務前是本港承辦二手物業單位買賣業務的主要律師行之一,因此受事件影響的該行客戶(苦主)逾150名,而遭凍結的客戶款項至少有3.75億元。有苦主指出,他們因其存放在律師行的款項遭凍結而蒙受巨大損失,而事件亦反映法律行業的自我監管機制未能充分保障律師行客戶的利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律師會在過去10年介入了多少間律師行的營運,並就每宗個案以表列出(i)介入日期、(ii)律師行的名稱、(iii)受影響客戶的人數、(iv)被凍結的客戶款項總額,以及(v)介入為時多久;

(二)過去10年,律政司接獲多少宗被介入律師行的客戶的查詢或求助,以及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何;

(三)過去10年,律政司有否定期檢討與法律行業自我監管有關的法例是否切合時宜,因而可有效保障公眾和律師行客戶的利益;若有,檢討的日期及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立即進行檢討;及

 (四)鑑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本年二月十九日就一宗與上述事件相關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案件頒下的判決指出,為減輕受影響客戶所面對的困難,有關方面可考慮和實施度身訂造(或許屬創新)的解決方案(例如提早作出大額中期退款),而法庭樂於提供所需協助及指示,律政司會否跟進此意見,與律師會商討協助眾多苦主的解決方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條例》)及其附屬條例訂明了香港律師會(律師會)作為香港律師(solicitors)的監管機構的權力及職能。香港法律業界實施行業自我監管,律師會必須按照有關法律,獨立地行使有關權力和職能。

  律師會介入律師行業務的機制是《條例》框架下重要的監管工具。《條例》第IIA部賦權律師會的同時,亦着眼保障客戶和公眾利益。律師會理事會(理事會)可介入律師事務所業務的情況包括涉嫌不誠實(註一)、破產(註二)或違反其他根據《條例》訂立的規則(註三)。介入工作的進度,視乎多項因素,包括被介入律師行客戶及檔案數量、檔案及帳目紀錄是否齊全等。

  在介入過程中,理事會須依據規定由理事會以信託方式為享有被介入律師行款項的實益權益的人持有該等款項,目的是避免該等款項被挪用,以保護客戶和公眾的利益。理事會作為該律師行的所有款項的受託人可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就信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作出指示或裁定(註四)。獲理事會委任協助理事會處理介入工作的介入中介人會先核實有關取回存於該律師行的款項作出的申索,再由理事會向法庭提出申請,經法庭命令的授權才可退還有關的客戶款項。

  就問題的各部分,律政司經向律師會查詢後,現回覆如下:

(一)律政司並沒有問題所要求的資料。經我們查詢後,律師會同意披露以下資料。
  
  二○一一至二○二○年期間,律師會共有23宗介入,有關被介入的律師行名稱及介入日期的資料,載列於附表。

  就二○一一至二○一九年的21宗介入,律師會一共收到979宗申索(不包括其後撤回的申請)。就二○二○年的兩宗介入,現時仍有人提交申索申請,律師會暫未能提供申索總數。

  有關被凍結的客戶款項總額,過去10年的介入涉及被凍結的客戶款項總額約五億三千八百萬港元。

  律師會表示,根據紀錄,過去10年由介入到法庭就有關款項的處置和分配作出命令,平均需時約兩年七個月。

(二)律政司並沒有備存過去10年被介入律師行的客戶的查詢或求助的統計數字。每當律政司收到有關律師行被介入事宜的查詢和意見時,均會作出適當跟進。如有需要,律政司會在徵得相關人士的同意後,將有關查詢或意見轉交律師會作出適當跟進。

(三)及(四)就問題提及律師會於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開始介入一律師行的業務,律師會表示理事會在決定是否行使法定權力介入涉事律師行的業務時,已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和客戶款項被挪用的風險,才決定行使法定權力介入。

  律政司理解該介入對涉事律師行客戶的影響,並自有關介入以來一直與律師會保持聯繫,而據律政司了解,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亦自得悉介入事件後,一直密切關注事件對銀行客戶的影響,並要求銀行主動聯絡受影響的銀行客戶,以合理和諒解的態度為客戶提供適切的協助。金管局現正與銀行業界研究物業交易的替代付款機制,探討銀行在不影響樓宇買賣各方(包括買家、賣家、雙方律師及雙方按揭銀行(如適用))的基本角色和法律責任下,不經律師行戶口支付物業按揭貸款金額(以及其他大額款項)的安排,以及涉及的操作流程和細節,目的是希望減低一旦有律師行營運出現重大問題時對銀行及客戶所造成的影響,以及加強對各方的保障。金管局與銀行業界正積極就替代付款機制方案與持份者(包括律師會)討論和跟進,律政司樂意在有需要時提供協助。

  另外,在一宗關乎上述介入的涉事律師行的訴訟中,法院已表示會隨時準備處理可能提出的協助和指示申請(註五)。

  作為香港律師的監管機構,律師會亦已成立了工作小組,審視介入過程,並表示會不斷檢討其運作,樂意聽取意見以作出改善。律政司會繼續與業界和其他持份者就此保持溝通。

註一:《條例》第26A(1)(a)條。
註二:《條例》第26A(1)(d)條。
註三:《條例》第26A(1)(c)條。
註四:第85號命令第2(2)(a)條規則,《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
註五:Ng Wing Hung 訴 The Council of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HCAL 70/2021) [2021] HKCFI 379.
 
2021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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