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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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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健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隨着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重創本港經濟,以及政府由去年十二月起不再透過「保就業」計劃向僱主發放工資補貼,失業率近月持續上升。有工會代表預期,被拖欠(i)薪金、(ii)未放取年假及法定假日的薪酬、(iii)代通知金及(iv)遣散費的僱員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申請特惠款項的數目會急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月分別(i)接獲、(ii)正處理及(iii)批准了多少宗特惠款項申請,以及基金在每月月底的結餘為何;

(二)過去三年,每年由僱員向勞工處提交特惠款項申請,至他們獲發款項的(i)平均和(ii)最長相距時間;政府去年因疫情而實施的特別上班安排有否令處理申請所需時間加長;

(三)就上述四類特惠款項每類的申請而言,過去三年,每年平均每宗的申請金額,以及申請金額為有關上限的宗數;

(四)會否考慮每月或每季在勞工處網站公布基金按月的最新資料(包括上述統計數字);

(五)鑑於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正就基金的保障範圍進行檢討,該檢討的進度及結果為何;鑑於上述四類特惠款項的上限多年來未有調整,政府會否向委員會建議調高該等上限,例如把欠薪的特惠款項上限由現時的36,000元提升至76,000元,該金額相當於一名月薪為去年第二季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即19,000元)的僱員的四個月收入;及

(六)勞工處會否採取措施,加快處理特惠款項的申請,或延長有關的申請時限?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八年至二○二○年,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每月接獲的申請數目載於附件一。同期,完成處理及獲批准發放特惠款項的申請數目,以及破欠基金的累積盈餘載於附件二。

(二)勞工處在收到僱員的破欠基金申請後,便會立即啟動處理有關申請的程序,包括聯絡僱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受託人、法律援助署,以及在有需要時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等,以取得核實有關申請及發放特惠款項的所需資料及文件。勞工處須收到處理申請所需的全部資料及文件後,才可向合資格的申請人發放特惠款項,惟有關資料及文件是否齊全往往並非該處可控制(例如個別僱主或清盤人需時較長整理僱員的僱傭紀錄、個別僱員未能盡快提供支持其申請的資料等),因此該處沒有備存由接獲僱員的破欠基金申請至破欠基金向僱員發放特惠款項的時間,而是備存在收到所有處理申請所需的資料及文件後計的發放款項時間。在二○一八年至二○二○年,勞工處在收到處理申請所需的全部資料及文件後計發放款項的平均時間及最長時間載於附件三。在二○二○年,發放款項的平均時間及最長時間均與之前兩年的數字相約。

(三)在二○一八年至二○二○年,破欠基金平均每宗申索金額及達特惠款項上限的申請數目按申請項目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四。

(四)破欠基金委員會每個財政年度編製週年報告,詳細載列破欠基金的運作及主要數據,包括接獲和批准的申請數目,以及基金財政狀況等資料。此外,勞工處的年報亦有載列破欠基金每年接獲和處理的申請數目,以及發放的特惠款項金額。破欠基金委員會週年報告及勞工處年報均上載至勞工處網頁,方便公眾人士參閱。這些年度數據及資料能整體及全面反映破欠基金的運作。

(五)破欠基金委員會根據所搜集到的資料和數據,就基金涵蓋的所有項目的保障範圍進行檢討,其中包括政府將立法取消強積金供款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對沖」,這建議對破欠基金的營運和財政可能帶來實質影響,委員會必須細心研究以作出通盤考慮。待委員會完成檢討,政府會就檢討結果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和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匯報。

(六)勞工處在收到破欠基金的申請後,須仔細審核每宗申請的資料及文件,並謹慎進行核實。勞工處的目標是於收到處理申請所需的全部資料及文件後,在十星期內從破欠基金發放特惠款項予合資格的申請人。勞工處會不時檢視審核程序,務求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發放特惠款項。

  僱員如被僱主拖欠工資或其他法定權益,應及早提出申索。現時,僱員必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六個月內向破欠基金提出申請。延長申請時限或會因僱傭紀錄或其他資料不完整而難以核實有關申請。
 
2021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