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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車輛妥善運載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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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柯創盛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57條,在道路上的汽車的司機須確保任何負載物已適當地固定在該車輛上或盛載在該車輛上或內。然而,據報不時有未以篷蓋蓋好的鬆散貨物(例如沙、碎石和雜物)從泥頭車及夾斗車掉到路面的情況,因而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此外,有工程負責人為節省成本,使用泥頭車而非密封式的缸車運載泥漿,以致有泥漿溢出流到路面。另有垃圾車在行駛期間滲出污水,污染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政府接獲多少宗路面上有雜物的投訴或報告,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政府現時清理路面上雜物的程序,以及平均每次行動的開支為何;
 
(三)過去三年,每年政府引用上述條文向司機提出檢控的宗數;
 
(四)過去三年,政府就妥善載貨的做法向運輸業人士及其他持份者進行了甚麼宣傳工作,以減少雜物及污染物從車輛掉到路面的情況;及

(五)會否加強針對上述違例行為的執法工作,並提高有關罰則,以提升道路安全?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非常關注道路安全,以及車輛在行車時未有適當盛載或固定負載物而產生的道路安全及環境污染問題。
 
  就柯創盛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香港警務處(警務處)、路政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及運輸署後,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按現行機制,路政署除安排承辦商每日清掃快速道路路面的沙石及垃圾外,也會就快速道路及一般道路的維修保養進行定期巡查。若署方發現或接獲報告指此等道路上有障礙物影響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便會派員盡快清理。
 
  另外,食環署負責提供一般街道的潔淨服務,包括清掃街道、垃圾收集及清洗街道等。若發現有遺留廢物,食環署會視乎情況要求警務處或其他部門的協助,確保員工(包括其承辦商員工)在安全的情況下,作出清理。
 
  上述清掃工作屬各政府部門恆常職務,涉及的開支已包括在執行相關恆常職務的開支内。此外,各部門並沒有備存關於行車路面出現雜物的公眾報告或投訴數字。
 
(三)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司機須確保負載物適當地固定或盛載在車輛上,而負載物的重量和其擺放的方法,均不可對任何人士造成危險。司機違反有關規例,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警務處負責就有關違規事項執法。在二○一八、二○一九及二○二○年,警務處就涉及第374G章第57條下有關載貨不穩的執法數字分別為1321宗、962宗及962宗。警務處沒有備存相關的檢控數字。
 
(四)及(五)除上述香港法例第374G章外,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香港法例第132BK章),食環署可對令街道或公眾地方出現扔棄物的車輛(包括有污水從車輛流出)採取執法行動。
 
  此外,《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香港法例第354L章)規定進入/離開堆填區或廢物轉運站的壓縮型垃圾車須配備構造合適及性能良好的金屬車斗尾蓋及污水收集缸,以防止垃圾及污水在運送途中從該車輛漏出。另外,《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香港法例第311R章)亦規定離開建造工地的車輛須以清潔和不滲透的隔塵布完全覆蓋易生塵埃的物料,以確保該等物料在行車時不會漏出馬路,污染環境。
    
  除透過法例規管車輛運載貨物和加強執法外,政府十分重視提高運輸及廢物收集業界、與垃圾車及運泥車司機的安全駕駛和保護環境意識,尤其是載運建築廢物、沙泥及垃圾時須繫穩物件、蓋好貨斗及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污水滴漏,避免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及污染道路。在這方面,運輸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進行宣傳和教育的工作。為加強貨車業界對載貨安全的認識,運輸署經諮詢貨車業界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109條制訂《車輛載貨守則》,就載貨安全的不同範疇提供指引,其中包括選用適當車輛運載貨物、車上貨物擺放的正確方法等,並出版「貨車運輸通訊」季刊,以及與貨車業界舉行定期會議,宣傳有關道路安全訊息,和提醒他們必須採取適當措施運載貨物。此外,環保署亦透過定期的堆填區聯絡會議,呼籲運輸業界繼續實行良好的工作守則及遵守有關法例要求,防止車輛在運送廢物時可能衍生的環境衞生及道路安全問題。
 
  政府會繼續透過執法、宣傳和教育多方面的工作,提升載貨安全,並會適時檢視各相關規例,確保罰則的水平有足夠的阻嚇力,以期減少車輛在行車時因未有適當盛載或繫穩負載物而產生的道路安全及環境污染問題。
 
2021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