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題:加強對資本市場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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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國勳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二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財務匯報局(財匯局)簽署一份新的諒解備忘錄,以促進雙方合作,藉此加強對資本市場的規管。根據諒解備忘錄,雙方會加強合作的範疇,包括案件轉介、聯合調查、相互協助和提升能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財匯局在對一家上市公司展開正式調查後,在甚麼情況下會把有關案件轉介證監會;
 
(二)證監會處理獲轉介案件的程序,以及可展開的執法行動的詳情;
 
(三)證監會與財匯局可展開的行動的範圍,以及當中是否包括調查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及其成員的行為,以及對涉及違規事件的該等人士施加懲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證監會與財匯局已同意在擬定和發表可能為對方的規管職能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或指引前知會對方,該等政策或指引的具體例子為何;及
 
(五)除簽署諒解備忘錄外,證監會與財匯局有否其他具體計劃提升上市公司的財務匯報質素及上市公司核數師進行的審計工作的質素,並就有關工作定期進行績效檢討;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財務匯報局(財匯局)後,我回覆如下:
 
(一)財匯局在對一家上市公司展開正式調查後,假如財匯局在履行職責期間注意到任何有可能屬於證監會監管範圍內的事宜,財匯局會就相關事宜轉介證監會以供其考慮採取適當的後續行動。
 
(二)證監會獲財匯局轉介案件後,假如證監會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間上市公司的行為觸犯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相關規定,並構成犯罪或失當行為,證監會可以展開調查。證監會會評估財匯局所提供的資料及任何其他有關的資料。如果調查已展開,而證監會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涉嫌行為屬於犯罪行為或失當行為,證監會可在考慮法律意見和其他相關因素後,決定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證監會將考慮所有能達致《證券及期貨條例》第4條所列明的監管目標及第5條所列明的職能表現的相關因素。
 
(三)證監會與財匯局調查的範圍和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如有的話)將取決於每宗案件的情況。證監會可就市場失當行為(例如披露虛假或誤導資料)向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提出訴訟。審裁處可作出命令,取消已被確認為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於香港擔任任何公司董事的資格。假如原訟法庭認為上市公司以某種形式經營涉及欺詐或其他不當行為的業務,原訟法庭可應證監會的申請,取消相關人士於香港擔任任何公司董事的資格。假如審裁處或法庭取消了相關人士作為現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該人將不能擔當該公司董事會的成員。至於審裁處或法院會否下達上述的命令,乃取決於案件的情況,例如證據的有力度和有關失當行為的嚴重性。
 
  財匯局的調查對象包括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其註冊負責人。此外,財匯局可將有關事宜轉交相關的規管機構,以考慮就上市公司的董事進行適當的調查或紀律處分行動。
 
(四)按證監會與財匯局的諒解備忘錄規定,當雙方認為適當時,在可行的範圍內並遵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應將通知方認為可能對另一方有重大影響的任何問題通知另一方。這可能包括制定和發布政策和指引。由於諒解備忘錄剛於今年二月生效,到目前為止,尚未發生會作相關通知的具體例子。
 
(五)證監會與財匯局會定期舉行會議,以討論共同關心的問題並探討合作措施。雙方均期望加強合作,以提高上市公司的審計及財務匯報質量,並改善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



2021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5分